忻府区《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文件已印发,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已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其中,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标:缴200元补贴70元;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5000元补贴600元。
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没费补贴。
另外,山西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赠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其中:
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
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对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子女为父母缴费:
村委会、居委会、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劝导、调解,督促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
经调解、督促子女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父母本人或名其委托代理人(如村委会、居委会成员或者本村、本社区法律顾问等)可就近就便向区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督促有赡养能力子女为父母缴费。
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又不主张权利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待遇领取: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企、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组成,支付终身。
新规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验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除的政府补贴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
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者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征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忻府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2020年12月15日
【来源:忻州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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