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汉的承诺。”一位网友给出了这样的评价。说实在的,承诺很好出口,但真的要是履行的话,真的很难!但成都的一个小伙子却真正地做到了。
这是一位与老人没有血缘关系的“儿子”的故事。
先介绍一下这个“儿子”——郑冬。
1977年出生的他在2000年与王正昌20岁的独生女儿王静相识并确认了恋人关系。
两人虽说是令经人介绍认识的,但两人相处得很好。双方都时常去往对方家中,对各自父母的称呼从“叔叔阿姨”转变为“爸妈”。很快,他们就张罗着谈婚论嫁。
然而,天公偏偏不愿成人之美。2002年,王静得了白血病。在病床上,王静向男友倾诉了她心中的“放不下”:父母就她一个孩子,父母年纪大了,以后谁来照顾他们呢?
郑冬安慰王静:你若不能尽孝,我就代你为父母养老。
病来得快,发展得也快。虽经过积极治疗,怎奈无力回天,王静最终还是撒手走了。
2003年,郑冬与王静父母在当地村委会和邻居的见证下签订了《抚子协议书》。他还将其户籍从安仁镇迁移到了王正昌居住的晋原镇大树村(现大邑县大安路288号)。郑冬表示:“我就成了他(王正昌)的儿子。”
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从此以后,郑冬承担了对两位老人的养老责任。他们三人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以“父子”“母子”相称。
2004年,“母亲”刘建琴(王静的母亲)因肝癌晚期去世。郑东一力承办了老人的丧事。
2005年,郑冬结婚成家。婚后的郑东在家里开起了桶装水送水店,退休后的“父亲”王正昌就为他看店。老人怕他资金周转不过来,还将大半的退休金给了自己。
就这样,他们一家人很平稳地过着日子。三年前的一个夜晚,王正昌被一辆冲入人行道的轿车撞倒身负重伤,次日不治身亡。
当时,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小车驾驶员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正昌无责。
处理完“老父亲”的丧事后,郑冬将肇事司机姜某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在内共计3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表示,王正昌的爱人以及独生女儿均已经死亡,而郑冬与王正昌并无血缘关系,也非近亲属,且并非合法收养关系,其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郑冬与王正昌签订《抚子协议》后,进行了户口迁移,并一直与王正昌一起生活并以父子相称,在生活上,郑冬对王正昌予以照料,在精神上,郑冬对王正昌予以慰藉,王正昌因本次事故死亡后,安葬事宜也是由郑冬全权处理,郑冬已经成为王正昌生前最亲近的人,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应赋予郑冬享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同时,鉴于王正昌与郑冬之间形成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依赖,王正昌的死亡,也会给郑冬造成精神伤害,应当予以慰藉。
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郑冬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保险公司向郑冬支付各项损失31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坚持上诉。
2019年12月,二审法院认为,尽管与郑冬没有血缘、姻缘关系,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彼此之间在精神上相互抚慰、生活中相互扶助、家庭财产相互混同,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郑冬作为对王正昌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实际扶养人,应当获得物质的补偿和抚慰,其行为亦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会传统道德。
二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实在的,像郑冬这样有情有义的人确实很难见。要说照顾其女友父母一段时间或者说经常去看望一下,一般人也容易做到。但这位小伙子比亲儿子还“亲儿子”。
据王正昌的邻居反馈:郑冬自打搬过来后,考虑到两个老人年纪大了,他从来不背井离乡出去打工,他就在家附近挣钱养家,后来在家开了个水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