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署民﹝2019﹞89号
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
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2号),对2019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作出安排。为有效开展我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同卫生、应急、市场监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的相关28项指标(见附件),对所辖养老机构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并将有指标不合格的机构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跟踪督办整改。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活动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19〕40号)、我局关于大体检大培训大曝光活动的相关要求及《行署民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大署民〔2019〕65号),各地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对当地养老机构安全风险排查、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帮助指导养老机构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确保2019年9月底之前全部整改到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辖区内有指标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清单于2019年7月底之前报行署民政局。对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审验的,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于2019年10月底之前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报行署民政局,由行署民政局报省民政厅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理。
二、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升级。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深入辖区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加大辅导力度,指导养老院改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需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提高改进、补充完善的内容,各地民政部门要对共性问题梳理汇总,提出解决办法,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各县(市)区在年底前要力争使本地70%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在做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下半年要启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各地可先行做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学习宣传,熟知相关内容,发动属地养老机构先行自检自评,届时积极参与申报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三、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为重点开展培训。省民政厅今年将举办两期民办养老院院长培训班,分别安排重大风险隐患防治和服务质量达标等方面授课内容,并协调省直相关部门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研究建立全省养老服务工作评比表彰等激励政策,总结先进人物和事迹,大力宣传养老护理员的奉献精神。
四、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农村敬老院、五保中心等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短板进行梳理,制定改进提升方案。要结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兴边富民等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统筹研究解决农村敬老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布局、职能定位,并将改造提升工作纳入其中。要对房舍、院落等硬件设施破旧、使用功能缺失的机构进行更新改造;改进解决服务人员少,缺少护理技能,管理不到位等管理方面缺失;以及没有失能老人照护专区、缺少护理床位、没有开展延伸服务的服务功能方面缺失等方面问题。省民政厅要在全省评选出10个示范敬老院,请涉及到农村人口的县(市)区民政局组织评选出本地先进典型,务于7月底前将事迹材料报送行署民政局。
五、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管理人员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法规,研究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要热情服务,不得推脱。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到市场监管共享平台下载查询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通过查询共享平台掌握新成立养老机构相关信息。要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及时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对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省民政厅将会同省营商局对市县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检结果以及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行指导。
六、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地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国家四部门的相关要求,共同抓好养老院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落实相关经费,保证工作力量,加强理论宣传,并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总结。
附件:.黑民发〔2019〕12号文件
行署民政局 行署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署应急管理局 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4日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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