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理知·养老保险条例学习笔记(8)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是一样的:
①满足法定退休年龄
②累计缴费至少满15年
当城乡居民满足领取条件之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同样都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统筹发放,由中央决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以加发基础养老金。
如果是按第一档缴费,基础养老金=10+5+15+5=35
如果是按第七档缴费,基础养老金=130+60+80+40=310
不同的缴费档次决定了不同的养老金待遇,交得越多,拿到的也就越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也是按月计发,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个人账户的钱来自于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
个人账户储存额会按国家规定计算利息。
二、我们的养老金会调整吗?
我们的统筹账户养老金的数额不是固定的,我们国家会建立基本养老金(统筹账户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我们的统筹账户养老金会根据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要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调整,计发办法只是确定了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的水平,而参保人员退休后一般还要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需要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因此,必须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调整机制。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主要考虑的两个因素:
①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
工资是劳动者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主要形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反映了劳动者分配的社会财富增加水平。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责任的代际转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就是让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也能够参与社会财富分配,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因此,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是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重要指标。
②物价上涨情况
物价上涨情况是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另外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因为物价上涨尤其是居民生活消费品的价格上涨直接影响养老金的购买力,进而影响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物价上涨要保证养老金的购买力不下降,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降低,就要相应地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从长期看,通货膨胀趋势不可逆转,同等数量的养老金的购买会不断下降,国家应当根据物价上涨的情况,及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
同时,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所以,这么多年来,我们国家的统筹养老金都有在涨。
2005年调整后,我国职工居民养老金只有714元一个月。
2018年,我国职工的人均养老金是3153一个月。
2020年,我国职工人均养老金标准已经接近3500元。
对于目前已经退休的职工来说,在如今物价连升,人均收入连涨的情况下是非常好的消息,减轻了养老生活的负担。
三、企业可否一次性结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呢?
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年金险是可以一次性领取的,那社会保险金能一次过领取么?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企业让员工根据工资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是不合法的。
1995年6月20日,原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中:
第一条指出,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第二条指出,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第三条指出,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第四条指出,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所以,没有一次性结算退休养老金的说法,退休养老金都是按月发放的,哪怕企业破产了,也不能一次性结算养老金,企业破产的时候,也只能给职工经济补偿费,必须等到职工满足法定退休年龄和社会养老保险至少缴满15年,才能去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然后每个月领取养老金。
四、在什么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停发或者暂时停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我们到社保局申请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时候,必须按社会局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且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是要每年都办理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一旦不满足资格,就会不发。
如果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意思就是要把停发的那几个月的养老金补回来。
如果发生以上第(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服刑或者劳动教养期间,是没有养老金可以领取的,而养老金也不参与国家的调整。
五、对于弄虚作假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经冒领的金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弄虚作假办理退休一旦被发现,社保局是可以追回已经发放下来的养老金的。
六、如果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缴费不满15年,怎么处理呢?
现实中很多人面临这种情况,部分职工因为年龄大,参保晚或者早年参保了几年,中间就中断了,等达到了退休年龄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不满15年,这样的情况有哪些办法可以领取到养老金呢?
根据人社部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也就是在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对于参保时间有一定年限的职工,这种延长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用的方式还是相对有利的。但是,对于参保时间比较短的职工,例如只缴费了5年的,延长缴费5年之后也还要一次性补缴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因为金额比较大,有人觉得不划算,在这种情况下呢,可以考虑第二种方法,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人社部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有人不想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也不想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那就可以考虑第三种方法: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根据人社部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综合情况来看优先选择延长缴费,然后就是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后才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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