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在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对尽心赡养老人的家庭可进行资助
2021-03-10 20:15  浏览:1290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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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必须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接受了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的专访。

她认为,当前,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和高龄化,加之老年人口基数大,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不断增加。同时,少子化、家庭核心化和女性参与率的提升,不断弱化家庭在护理服务供给中的能力。

“在缺乏稳定的制度化筹资渠道的当前,大量老年人因无力支付费用,陷入缺乏护理的状态。因此,探索稳定、可行的长期护理服务筹资机制成为我国一个亟待完成的重要政策问题。”


北青-北京头条:目前老年人大概有多少?

方燕: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至2019年末,中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占总人口比重达18.1%。

《中国发展报告 202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政策》预测,“十四五”规划时期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期,在这一个五年里,中国将不可逆地由老龄化社会进入老龄社会。我们必须深刻领会,新时期下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不仅是家庭的问题,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问题。

北青-北京头条:目前老年人存在哪些问题?

方燕:由于老龄化程度加深,慢性病患病和失能人群数量不断增加,且少子化、家庭核心化及快速城市化迅速发展,传统的家庭式长期护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老人护理需求。

另外,公立护理机构供给能力严重不足,而民办社会护理机构则往往收费高昂,使得大多数家庭难以承担。

我认为,政府应当尽快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系统,并赋予我国社会保险的第六险种的地位,从而更好地维护日益庞大的失能老人的切实利益。

北青-北京头条:那您有什么样的建议?

方燕:一个是建议储存公益服务时间,鼓励互助养老;另一个是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失能老人权益。

北青-北京头条:怎么理解“公益时间储存”模式?

方燕:指的是由低龄老人在身体健康、有余力时为高龄老人提供各类服务活动,由权威机构统计、核实、折算并记录服务时长,志愿者或者家人有需求时即可兑换相应时长的养老服务。

这一概念,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70至80年代美国经济停滞、物价上涨、失业增加期间,由埃德加·卡恩作为社区层面的一种应对策略所提出的,之后其在国际上迅速传播,截止目前,世界各地已有超1000处地区采用了该种模式。

“公益时间储存”在我国虽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实践也只零星见于各处,但其不但能为老年人互助提供一个良好平台,也能使老年人的空闲时间得到合理利用,进一步丰富社区养老服务资源,还能帮助构建老年人互助网络,更好培育社区的社会资本,助力社区和谐发展,值得我国大力发展与推广。

北青-北京头条:如何在我国推广?您的建议是什么?

方燕:我建议可以主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法定程序向符合资格的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服务,为其发展提供稳定资金来源;同时也可鼓励提倡公共捐赠等方式,以整合社会资源。

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就“公益时间储存”的合法性、管理者的职责、储户的权利与义务、监管部门责任等相关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引导其规范运营管理。

北青-北京头条:您还提到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方燕:对。自2012年起,上海、青岛、南通、长春等地市开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相关探索。我建议,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标准体系,建立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护理保险制度,同时加强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标准和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等标准体系。在参考各地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于失能评价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并对护理服务的专业标准及其对应的护理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也进行统一规范。

另外,要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既通过竞争提高服务的效率,又通过政府津贴等形式来修正市场失灵。

一方面,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承办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领域和范围,让其参与到政策研究、服务市场摸底调研、经办服务、基金分析预测、政策回顾评估等多方面的工作。

另一方面,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社会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有益补充。提升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保险上的有效供给能力,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保障。

北青-北京头条:近几年,农村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 如何加强农村老人养老保障?

方燕:在不给当地群众增加负担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尊老、敬老、爱老的孝文化的宣传和教育。

比如,在村委会组建农村家庭养老办公室,由当地的一些文化水平相对高、身体健康并热衷于家庭养老保障事业的退休人员为村民讲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律法规政策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以及侵害老人合法权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只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真正适合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权威性法律尚未颁布。

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空白,国家应当尽快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法》来对农村养老的原则、模式、分类、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机构如何监督、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的规定。

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对于尽心赡养老人的农村家庭,可以对其进行资助和鼓励,如发放生活必需品或适量现金等,另外也可为其提供相关优惠政策,如适当减免税收等,以激励子女更好照护家中老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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