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起,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不交社保了,哪些条件?可靠吗?很多人还没有搞明白,所以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01社保划征税务、社保黑名单双重刺激下“不交社保”进入企业社保筹划视野
2020年11月起企业社保归税务局统一征管,社保征管力度加大。
社保黑名单制度的建立,更是让社保征管力度更上了一个台阶,不依法缴纳社保,将会受到联合惩戒,以前那种虚报社保人数和社保基数的行为更容易被查处了。
一边是社保成本对企业的冲击,一边是日益增长的不合规缴纳社保的风险
在这双重刺激下,很多企业一听到不交社保四个字眼睛都会发亮,各种社保筹划也就成了夺目吸晴的热点。
这些情况可以不交社保,真相是?
之前网上流传一些情况不用交社保,很多人都没搞明白,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看到底是什么情况?
一、与退休人员签用工合同不用交社保
但是这里大家需要注意,全国社保政策存在差异性,有些地区,退休人员也要交社保、医保,个人可以不交,但单位部分必须交。
即单位招用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单位根据退休人员的工资做为基数缴纳单位社保部分,个人不缴纳,比如杭州、石家庄等地区。
二、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不用交社保
虽然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非劳动合同关系,但是用工单位是其费用的直接负担者。劳务派遣公司其实挣的就是个管理费,劳务人员买不买社保、公积金,工资发多少,这些都会转嫁给用工单位,这些人不是不需要买社保,是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来买而已。
羊毛出在羊身上,以前很多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来规避社保风险,这个风险都是劳务派遣公司担着在,如今社保严征管下,社保核查首当其冲的就是各种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如果这些单位被查,这些成本最终还是会转嫁给用工单位的。
三、非全日制的员工不用交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确实无需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本身其就但企业亦应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固然有诸多灵活性,但也伴随着一些限制,特别是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的限制,一旦突破上述工作时间的任一限制,司法实践中便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故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注意进行适当性管理,以免承担不利责任。
非全日制员工不是不交社保,是可以由个人自行缴纳社保而已。
四、签订放弃社保协议就可以不交社保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缴纳社保,社保是劳动关系的法定附随义务。不是企业想不交就不交的。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既是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政策上带有强制性,自行放弃承诺也是无效的。
五、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也包括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不论是否处在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
02企业在进行社保筹划的时候应该考虑周全,否则偷鸡不成蚀把米
社保缴纳常见十大风险及应对提醒
风险一: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用到一些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如:保安、保洁、司机等,由于流动性大,部分企业难免会出现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形。
2020年11月1日开始社保入税,对于这种类型的员工,企业总想规避掉社保,有些企业想通过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动性较大的“全日制”用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雇佣非全日制员工时,要注意其工作时间、薪资结算等方面的诸多规定,否则一不小心“非全日制”变成了“全日制”,企业可能要面临补缴社保和罚款。
风险二:改变员工身份,让“正式员工”变成“临时工”
一些特殊的行业,在用工模式上,难免会出现流动性大、成本高、技术低等现象,如:酒店业的保洁人员、餐饮行业的服务人员、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等,对于这些特殊人员,部分企业难免也有些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
风险三:降低月工资,提高年终奖
在保证员工年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企业以降低员工月工资,增加员工年终奖的方式,减少需要缴纳的社保。这种方案是行不通的,社保是以上一年度所有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在内,都计算在内核定基数中,并不是根据员工的月工资来而定。
风险四: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规避社保缴纳
部分企业为了规避社保缴纳,加之部分基层员工自身的生活压力,也不愿意扣除社保缴费,企业便与员工签订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承诺协议,以应对劳动部门的检查与未来的劳动纠纷。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其实根本不可取!
风险五: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有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员工总的收入没有减少,只是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降低了,从而实现规避社保缴纳成本的上升。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缴纳,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风险六:降低员工“名义工资”,从未入账收入中另行支付工资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一些收入不入账的私人账户资金来支付。在一些特定的行业中,其服务对象大部分为个人消费者,如:餐饮行业、酒店行业、零售行业等,大部分个人消费者,在消费时未向商家索取发票,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企业,便将客户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未进行合规报税,单独建立了“小金库”。
社保入税后,企业为了规避社保的缴纳成本,便降低员工“名义工资”,从未入账收入中另行支付一部分工资,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社保缴纳基数。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风险七: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员工另行开具劳务发票报销“工资”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员工去税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销售部门一直也是企业的关键部门,销售人员的工资也是多劳多得和业绩挂钩,社保入税以后,高额的工资待遇也就预示着高额的社保缴纳基数,同时还有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很多企业就会动脑筋,以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员工另行开具劳务发票报销,来实现“工资”的获取,从而降低社保缴纳成本与个人所得税。
风险八: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
在社保入税后,企业更多的是希望通过筹划来降低缴费的基数,有些企业就想到了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
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风险九:通过“薪酬外包”的方式来实现降低社保缴纳基数
企业通过“薪酬外包”来降低社保基数,主要表现形式为: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由本用人单位发放,另一部分由其他公司以劳务费的明目发放。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只需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至于另一部分工资,由于该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而劳务关系不缴社保,由此,用人单位似乎达到了节费的目的。
这只是公司单方面的设想而已,在稽查面前都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风险十:企业采取“一份”工资,“两人”领取。降基数不降工资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降低社保缴纳基数,也是煞费苦心,有家企业是这样筹划的,将员工工资一分为二,一部分工资由单位发放给员工本人;将另一部分工资发放给员工已退休的父母(让该员工已退休的父母当用人单位的“返聘员工”)。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只需以发放给员工的那部分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至于另一部分工资,由于用人单位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拆分出来的这部分工资就能免缴社保,由此,用人单位似乎能达到节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