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养老传统的形成,是我国古代农业文明的必然产物,因为老年人所拥有的经验和智慧的传授,在一代又一代人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唐宋时期倡导“以孝治天下”,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并提出了一系列尊老养老的措施。
如在社会上大力宣扬孝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老人进行赏赐、赐给老人荣誉性的官衔和爵位、在法令上也提出了保障老人权益的规定、设立一些专门的救助机构关怀和赡养鳏寡不能自存的老人。
虽然在具体实施尊老养老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奉养老人的过程中,要求子孙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无条件尊从、服从,对他们的个性和尊严是一种伤害。以及一些愚昧的做法,如割肉疗亲。但这些措施对老人的养老还是起到一定作用,对促进当时家庭、家族之间的和谐、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起到积极作用。
一、皇帝对《孝经》的推崇
《孝经》是一部专门论述孝道的儒家经典,适应了以农业经济为根本和以宗法家族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的需要。所以,历代统治者把它作为阐述和宣扬孝道的重要典籍。与前代一样,唐宋统治者也倡导以孝治天下,因此,《孝经》的宣讲和推广是其不可缺少的思想武器。
唐太宗时,让著作郎萧德言给晋王李治讲授《孝经》,并大加赞赏,认为“行此,足以事父兄,为臣子矣”。高宗仪凤三年,下诏以《道德经》和《孝经》为上经,“贡举皆须兼通”。
玄宗在开元十年和天宝二年曾两度亲注《孝经》,并颁行于天下和国子监。天宝三载又下诏,令民间家家收藏《孝经》一本。希望通过对孝道的提倡,加强规范人们尊老养老的行为。
在宋代,《孝经》也是皇帝用来宣扬教化的重要手段。宋太宗认为:“孝经乃百行之本,朕当自为书之,令勒于碑阴”,同时认为“若有资于教化,莫《孝经》若也”。真宗咸平二年(999年),下诏令邢昺校定《孝经》,后还让邢昺在东宫和内廷讲解《孝经》。
高宗绍兴十四年(1144年),除御书《孝经》赐给幸臣外,又在天下州学颁布御书《孝经》,使家家收藏,户户知晓。不久,使天下风俗教化狂然大变。
皇帝对《孝经》的重视,虽然从根本上是想通过对孝的提倡来协调家庭关系,增强乡党邻里的和睦,巩固社会基层的统治秩序,从而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但《孝经》的推广和普及,对指导和规范人们尊老养老的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给家庭养老的实施提供保障。
二、赐物、赐官或赐爵
赐物是我国古代最常见的尊老养老措施,主要是通过朝廷不时地直接赐给老者或赡养老者的子孙一定的衣帛、粟米等物,以示关怀和优待。太宗贞观三年曾颁布《赐孝义高年粟帛诏》,并对孝养老人的孝义之家和高年的老人进行赏赐,在这一诏令中,不仅直接赏赐给高年老人,而且为了鼓励孝亲养老,对孝义之家的孝子贤孙也给予赏赐。
如显庆二年二月,中宗巡幸洛阳,“父老百岁以上赐毡被一具,袍一领、丝绢十段,粟二十石,仍遣使就家存问;九十以上各赐丝绢五段”。十月,又到郑州,“赐八十以上老人粟帛有差。”
从唐一代来看,赐物是一件十分常见的优老行为,从唐前期到后期几乎没有断过。宋代对老人的赐物活动虽不及唐代如此频繁,但仍然得到继承。如真宗咸平二年,“赐京城父老衣帛”、后又赐澶州父老“锦袍、茶帛”,这些都是以皇帝的名义给予老人在物质上的特殊养老关照,对老人的助养起到一定作用。
提倡尊老养老,在唐宋时期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是给老人授予一定的官衔或爵位封号。当然这不是给予实际的官职,只是一种虚衔,但可以使他们享有相应的政治荣誉和生活待遇。这种赐官赐爵的方式,虽然对于老人来说并无多少实用价值,但其精神鼓励和安慰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如太宗即位之初,对高年老人物质赏赐外,“仍加版授”。南宋学者洪迈在《容斋随笔》卷九《老人推恩》中,把本朝的规定与唐代进行比较,认为唐代施及老人的恩惠是十分优厚的,而“国朝之制,百岁者始得初品官封”,与唐代的差距很大。
但从乾道年间以来,由于屡次举行庆典,对老人封官的年龄标准有所降低,规定:“仕者之父母年七十、八十既得官封”。特别是南宋淳熙三年,因给太上皇高宗庆寿的缘故,推恩更加优厚,无论官员还是普通百姓的父母,只要达到规定的年龄就可以授给名誉的官职。由于这次推恩比以往较优厚,当时就有人乘机虚报增加年岁,冒享“荣命”。
三、给予侍丁
侍丁制度是一种为了保障老人晚年生活有人侍养而免除其子孙赋役的一项措施。侍丁的主要义务就是养老。在唐一代,对侍丁制度的规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贞观十一年,太宗下诏,“给民百岁以上侍五人。”开元二十五年的“户令”规定,“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三人。”并且对侍丁人员的选择上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
天宝八载六月规定,老人给侍的年龄有所提前,从而扩大了老人给侍的范围,反映了唐朝政府对养老问题的重视。宋代,侍丁这种养老制度也得到了继承。如嘉祐四年十月规定:“民父母年八十以上,复其一丁。”为了使侍丁更好地完成侍养的责任,还规定,“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
免除侍丁的差役,可以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赡养老人,当然这只是侍丁在侍养期间才享有的权益,一旦失去侍丁的身份,其权益也随之消失。尽管唐代给侍丁的年龄有所降低,但仍然需要达到七十以上,宋代更需达到八十以上高龄,但我国古代人口尤其是普通百姓的平均寿命是比较低的,因此,得到实际优惠的人并不多。
四、官员侍亲
为了更好地实现家庭养老的功能,政府提倡、鼓励在职官员承担起家庭养老的责任。因此,官员若有年老父母需要奉养,往往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主动申请解职停官,以便奉养父母。如长安四年,姚崇因母亲年迈,上表请求退职奉养母亲。
但并不是官员只要上表请求停官侍亲都会得到恩准,钱若水“以母老上章求解机务,诏不许。”但真宗惦念其母亲年老,“遣使存问,赐缗、绵、羊、酒。”
官员解职侍养父母,并不意味着免官停职,仍然可以享受一定俸禄。唐代就有这样的规定,“文武官五品以上解官充侍者,宜准致仕例,每给以半禄,并赐缣帛”,作为侍养之资。
二是可以转迁任职地,以便就近迎养父母。唐代名相张九龄曾被调为冀州刺史,因为母亲年老在乡,而河北路程遥远,不久,改任桂州都督,并充任岭南道按察使,又任命其弟为岭南道刺史,使他们在每年农历的伏日腊日,都可以探望母亲。
政府允许和提倡官员就近迎养父母的措施,不仅为官员侍养提供方便,而且在社会上为百姓起到树立养老的榜样作用。对那些长期不奉养父母,甚至与父母失去联系的官员,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弹劾。于公异不能侍奉后母,做官时不曾回乡省亲,在陆贽当政时被弹劾,于是唐德宗“诏赐《孝经》,罢归田里。”
五、老人犯罪,从宽处罚
老人违法犯罪,很早就有刑罚照顾的相关规定。先秦时期就有“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元康四年,汉宣帝下诏,年龄达到八十,只要不是诬告和杀人或伤人,都可以不判刑。
出于对老人的特殊关照,唐宋在法律量刑上,对于高龄犯法者,根据年龄的高低给予不同程度的减轻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规定,而且是年龄越大,受到的优待越大。
其具体的做法是:年龄在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的老人,“犯流罪以下,收赎”,可以纳铜赎罪,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尽管犯这类罪行的老人不能得到赎免,但他们到达流放地点后,可以免做苦役,仍然得到一些关照。
八十以上老人,“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上请”就是上奏皇帝,由皇帝来决定如何裁处,但一般会得到宽大的处理;九十以上老人,“虽有死罪,不加刑”,“不加刑”就是虽有死罪,但不执行死刑,也就是免除应受惩处。
通过“收赎”、“上请”、“不加刑”等途径,使违法犯罪的老人,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司法关照。还有关于犯罪时不是老人,而事发时年老的相关规定,“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以老疾论。”这些对老人宽刑的措施,体现了政府“养老之义也”。
总结
综上可知,这一系列规定,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统治秩序的作用,也体现出我国古代尊老养老的风俗。但俗话说,“人生七十古来稀”,在古代,能活到七十岁以上的人本来就不多,因此,有些措施,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并不能获得多少实际优惠。
总之,唐宋时期尊老养老的政策,有其消极的一面。但总的说来,其尊重、爱护、赡养老年人的传统美德和一套行之有效的养老经验和做法,对解决老人问题起到一定作用。其中一些好的做法,应该得到继承和发扬,对我们今天的养老和社会保障问题也有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