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①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②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③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差额选举的原则: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5)秘密投票的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