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通知》提及的规范补缴条件包括四个方面。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核工作。一是不得将补缴、外省转入1997年12月31日前的参保缴费时间视为“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二是不得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的情形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缴费年限。
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管理(技术)岗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对于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以管理(技术)人员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缴费的,不论其岗位是否变化或补缴首次参保缴费前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为55周岁。
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等材料,或者提供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的判决书、裁决书。凭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或者凭审计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存在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的审计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补缴时,必须同时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凭法律文书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认实际工资的,补缴基数按照欠缴期间缴费基数下限核定。
四、依法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因企业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12日。邮箱:ylbxc_rst@hainan.gov.cn。通信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366室。(记者 刘兵 编辑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