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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刘某,在A市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B市继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后又在B市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2011年8月,在B市人社局核查重复领取养老金疑点信息时案发。
经核查,参保人刘某(女,1959年出生),1991年2月招工到A市某建筑工程公司,2003年12月在A市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每月领取养老金1113.92元,但退休档案未交回原单位管理。2004年10月,刘某家属侯某水到A市某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办理业务时,带走两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并私刻了养老金转移专用章和经办人的人名章,自行填写了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内容,找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侯某会加盖“A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公章。
2004年11月,侯某水与侯某会前往B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某区办事处,以“A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B市工程处”的名义为刘某办理转移手续,办事处工作人员审核了《招聘职工登记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清单》《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未发现疑点,在系统里进行数据维护后,刘某在B市继续缴费。2009年12月,刘某向办事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010年1月,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社会统筹,后将个人档案转入社区管理,每月领取870.9元。
在B市人社局核查重复领取养老金疑点信息时,刘某主动退回在B市领取的养老金1.94万元,同时B市人社局对刘某处以骗取养老金金额3倍的罚款,罚金5.82万元。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山东人社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