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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值得注意的数字:五种社会保险
2021-03-13 21:43  浏览:390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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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保的态度在发生变化。过去提到社保,为了让“到手工资”更多一些,比较倾向少买、不买甚至退保套现;现在提到社保,为了多一份保障,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伤事故频发”等问题,往往倾向于买、多买、不间断地买、创造条件也要买——部分不基于劳动关系,不强制购买社保的互联网新型岗位,如“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呼吁将其纳入社保保障体系的声音,目前广东地区正在试点,全国范围内也正在研究。

社保包括哪些险种和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发生纠纷的,如何处理?有必要了解一下社保的基本知识。

一、社会保险的5个险种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可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5种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直接决定了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享受到的养老待遇。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有3个层次,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顾名思义,是最基本的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强制购买,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主要是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养老金;(注:即,俗称的“养老金”。)

(2)医疗补助金;(注:这项待遇是未实行医疗保险办法,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3)丧葬抚恤补助费;(注: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用、供养直系亲属抚恤、生活补助费用。)

(4)返回个人储存额。(注:职工因私出国出境定居,未达退休年龄死亡,或已达退休年龄但不符退休条件,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返回给个人。)

2.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原来的叫法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有条件的企业,在与职工协商同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人社部门备案无异议后,以“企业年金方案”的方式,自主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企业年金不是国家强制的养老保险险种,而是由企业与职工自愿建立、自愿参加,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在退休时可以多拿一份养老待遇。

(注:待遇好的企业,除了常见的“基本养老保险”,往往还有“补充养老保险”。)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可以根据个人工资收入情况,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记入当地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申请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职工未达退休年龄去世的,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当由其指定的人(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继承。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时,可以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种险种。(注:由于自身疾病原因,需要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的,走的是医疗保险;由于工作原因受伤,被认定工伤需要医疗的,走的是工伤保险。)

与养老保险类似,医疗保险也可以分“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两种,具体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购买的医疗保险险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定点就医、购药。(注:一般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按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机构就医和在非定点药店购药的,只有急诊、急救类的才可以报销。)

(2)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注: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特定行业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即,职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个人自费”部分,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从而进一步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

(注:待遇好的企业,除了常见的“基本医保”,往往还有“补充医疗保险”。)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时,经认定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险种。

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点:

1.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2.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不用缴纳。

3.职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

(1)同时建立多个劳动关系的,每个劳动关系都要缴纳工伤保险;

比如,甲某为了增加收入,同时与A公司、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此时,A公司、B公司都应当分别为甲某投保工伤保险。

如果只有A公司买了工伤保险, B公司没有买工伤保险,而甲某在B公司处工作时因工受伤,此时,一旦甲某被认定工伤,由于B公司没有买工伤保险,社保局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B公司需要向甲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甲某得了重伤、甚至构成伤残,B公司将要为此支付一大笔工伤赔偿。

因此,在多重劳动关系中,每一个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自身的工伤赔偿风险,都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2)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也要购买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是指每天工作不足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0小时的一种劳动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员工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依然需要购买工伤保险。

3.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因工受伤,被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不购买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风险是极大的。用人单位不购买工伤保险,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节约开支,减少人力成本。但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此时用人单位由于没有购买社保,需要承担该工伤员工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这可能是一大笔费用,足以让利润微薄的中小型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倒闭。

4.用人单位不足额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该减少的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注:社保局是按工伤缴费计算计算工伤待遇)

无论是从职工角度,还是从用人单位角度,都建议尽可能地足额购买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出了工伤,社保局只能按缴费金额报销,其余差额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需要向用人单位讨要——用人单位非但不能省钱,还要多花钱。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职工从就业转失业,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且正在寻找工作,经办理失业登记,可以获得物质帮助(如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险种。

1.失业保险的三大特点:

(1)普遍性,参保单位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性质、用工形式、城镇或农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强制性,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社会,由用人单位、职工、国家三方共同负担,且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相对稳定。

2.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注: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3.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医疗补助金(注:失业人员患病就医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

(3)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生育、流产丧失劳动能力或正常劳动收入时,可以获得相关经济补偿及医疗保障的一种险种。

1.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具体如下:

(1)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30条,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第11条,广东省的产假天数为:

①178天产假(98天+80天奖励假);

②难产的,可享受208天产假(98天+80天奖励假+30天难产假);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再增加15天产假。

④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

⑤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⑥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2)生育津贴

①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

②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6条)

③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部分(《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3条)

其中,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3)生育医疗服务及相关费用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注: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各地规定存在差异,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广东地区的做法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女职工的生育行为,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补缴社保纠纷,能否打官司?

如前所述,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社保对职工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职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可以通过打官司来维权?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根据法律规定,补缴社保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而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即,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要求不交社保的,此类诉求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进行维权,而只能向社保部门投诉。

以广东地区为例,目前司法实践中此类诉求仲裁、法院都是不受理的,或者受理后会予以驳回,相关依据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文号:粤高法〔2017〕147号

生效日期:2017年7月19日

16.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补缴社保费的该如何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处理。劳动者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自行补缴部分的,予以支持,但支持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生效日期:2011年11月1日

11【未缴社保赔偿及补缴的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具体明确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或拒缴社保费、未缴足保费,或因缴费年限、基数等,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

第十条【未缴社保费的处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向用人单位请求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解决。

(二)补交社保纠纷,应当向社保部门投诉

补交社保纠纷,劳动者应当向社保局投诉,社保局受理的,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一旦社保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

从职工角度,也许投诉职工只要求补缴本人的社保,但一旦查实,社保局会要求用人单位对所有没有缴纳的员工都进行补交——从用人单位角度,补缴的影响还是很大的;此外,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罚款。

三、社保放弃声明,是否有效

(一)社保放弃声明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及政策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定义务,双方都无权放弃。司法实践中,社保放弃声明也经常被裁判机关(仲裁、法院)认定无效。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二)社保放弃声明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不利后果?

1.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被迫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即,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签订《社保放弃声明》,最终该声明被裁判机关认定无效的,如果员工的诉求中有“因没有缴纳社保被迫辞职,诉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项,在排除员工不诚信的情况下,裁判机关有可能会支持员工的这个诉求,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提示1:

如果员工是自愿提出不买社保,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没有买社保为由被迫辞职的,也有可能被裁判机关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被迫辞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但从用人单位角度,风险依然存在,即使员工自愿不买社保,仍然建议用人单位与其进行沟通,并坚持为其购买社保,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小提示2:

劳动者以没购买社保为由被迫辞职的,深圳地区还有一个“前置程序”,即职工需要提前1个月书面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仍不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没购买社保为由被迫辞职。

相关依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生效日期2015年10月22日)

九十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如果签订了社保放弃声明,没有购买社保,而职工又发生了工伤事故,且被认定构成工伤的,此时工伤职工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发布人:2046****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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