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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主题宣传月|“典”亮生活
2021-07-31 15:56  浏览:368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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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尽快地了解和熟悉民法典,不仅是检察人员,也是每一位公民的迫切需要。为方便大家学习民法典,读懂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即日起,咸阳检察在线将开设“典”亮生活——民法典普法宣传栏目,选取大家比较关注的民法典热点问题,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阐释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希望能为大家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提供有益帮助。

民法典普法宣传

六、侄子外甥可以继承财产,不必收回国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新法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在原先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基础之上增加了甥、侄的继承权,尽量避免因没有继承人而使私人财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情况发生。

但是,尽管继承人范围扩大了,甥侄在继承时仍需满足两个特定条件,即被继承人的子女以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都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大家庭内部的情感互动,也是从法律层面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以防因意外而导致个人合法财产的流失,十分人性化。

七、保护肖像权,别人照片不能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民法通则》中,构成对他人的肖像权侵权需要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而《民法典》将这一必备要件删除,只要具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个要素便可构成侵权,防止实践中许多被告以非营利目的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情况再发生。只要肖像权人不同意对其肖像使用,那么即使你享有对他人肖像照片的著作权,也不能随便进行使用。如果未经他人同意上传至网络媒体平台,便很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

八、电梯收益业主共享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因此,小区物业利用电梯、外墙、公告栏等张贴广告必须经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这些广告收入均为业主共有。此前物权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并不清晰,《民法典》明确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范围,对这一密切关系到业主利益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既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为日后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

九、见义勇为行为可免责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十、居住权为“以房养老”扫平障碍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老人可以通过“以房养老”模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卖给他人,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一方面,保障老人对房子终身居住的权利,老有所依;另一方面,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出让获得经济收入,老有所养。

来源:第五检察部


【来源:咸阳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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