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为劳务关系
王阿姨今年52岁,已在甲公司工作10余年,虽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王阿姨的社保缴费年限还未到15年,故一直未办理退休手续。
在公司工作的王阿姨也没有说过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但在王阿姨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就再也不给她缴纳社会保险了。
一天,公司的人事部经理找到王阿姨,告诉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阿姨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赔偿金。
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以双方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为由,裁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了王阿姨的仲裁请求。王大娘不服,再次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王大娘的诉讼请求。我们对王大娘的遭遇深感同情。可是,为什么王大娘会败诉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即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来说,其与雇主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在这一问题上,以往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学理上也有不同看法。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只有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劳动者已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还是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但是,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这一问题得到了明确的回答。人事部在答复中明确表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照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因此,从现在起,不必再有怀疑,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王阿姨今年52岁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王阿姨在50岁时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当王阿姨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王阿姨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就会自动终止。
此后王阿姨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没有反对,双方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但双方未约定合同期限,可视为劳务合同不定期。对劳务合同未按时解除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所以,本案中并没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王阿姨最终还是败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