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母亲患阿尔茨海默病多年,孩子无法直接代办养老等业务后申请指定监护人
2021-06-16 15:04  浏览:1199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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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孙会法官审理了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件。


被申请人王某为申请人刘某的母亲。王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多年,生活无法自理。2018年,刘某的父亲申请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照料王某生活。但2020年开始,刘某的父亲也因病行动不便,而刘某无法直接为母亲代办存取款、养老等业务,故诉至未央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母亲的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刘某及其父亲,询问家庭成员情况,了解到刘某还有一个姐姐久居上海。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与刘某的姐姐电话沟通,并通过微庭审平台核对身份,询问其意见。考虑到被申请人王某急需办理养老等业务,在询问亲属意见后,结合申请人刘某的经济、家庭等情况,法官依法作出指定其为王某监护人的裁定。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曹萌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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