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工资10%的概念,在广大教师中已经根深蒂固,以至念念不忘,说起来有人困惑、有人纠结,作一解释和澄清十分必要。
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教师,到退休都要经历工资的两个10%:一是在职时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的10%,二是退休后养老金补发的10%。这两个10%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1、关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职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
国发【1987】102号文件通知: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将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工资标准提高10%。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下发提高教师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均提高10%。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1988】教计字105号: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均可作为离、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从以上情况看,教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得到落实,因此,不存在补发这个10%的问题。
2、关于2014年10月1日之后在职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
国办发【2015】3号文件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普提的基础上,单独再给教师和护士提高10%:“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这次调整之后,教师的工资表中不再单列提高10%一栏。表面看10%没有了,但是这部分提高额一直保留在基本工资内滚动。
这样看来,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的教师“中人”,也不存在补发基本工资10%的问题。
那么,教师退休“中人”补发10%的养老金,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国家早有政策,中小学教师满30年教龄,退休时可以享受100%基本工资的退休金。这项政策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退休教师只要满足教龄条件都已经享受。那么之后的退休“中人”还能不能享受?回答是肯定的,既然政策没有明文废止,就要继续执行。但是有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并轨之后的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规定,工龄35年以上的计发基本工资的90%,30年以上的计发85%……。这样,教师满30年教龄发100%基本工资,就不单是补发10%的问题,教龄30~34年的是15%。
第二,并轨后,基本养老金由社保部门核发,而教师满30年教龄享受100%退休金政策要求,缺额的10或15%由地方财政补发。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不同,补不补还要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根据过去的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享受基本工资5%的养老生活补贴。这样,退休教师满30年教龄发100%养老金,就只缺了5%或10%,因为政策还规定,退休养老金不能超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