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虽然是一座年轻的城市,但是近几年来,“养老”话题也依然备受社会关注,深圳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老有颐养,已于近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条例》要求建立长期护理险制度,将于2021年10月起征缴。《条例》第五十一条指出,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构建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照护保障体系,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照护服务保障。据介绍,长期护理险制度,是指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的制度。
《条例》明确了参保范围、缴费比例、保险待遇。
记者了解到,《条例》在构建家庭支持体系、养老用地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医养康养结合等方面对《省条例》进行补充细化,同时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养老机构分类收费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创新变通。《条例》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明确参保范围、缴费比例、保险待遇。
一、明确参保范围,《条例》参照其他试点城市的做法,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除用人单位职工外,进一步将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也纳入其中,并与深圳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让更多人群能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
二、明确缴费比例,《条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以2019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10646元测算,每人全年缴费约为128元,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即各承担约5.3元/月;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折合约10.6元/月。同时,还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明确保险待遇。照护等级确定后,失能老年人可享受相应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限等确定。照护评定等级确定后,失能老年人即可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为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实施,《条例》还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针对深圳土地资源紧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条例》明确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办理改变用地主体的手续等。
《条例》还就完善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构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引领科技智慧养老服务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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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思笑
【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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