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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93岁老人将6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子女不服上诉
2020-11-27 22:22  浏览:625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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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养儿能防老,事发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大庙镇,93岁的刘大娘却因为养老的事情发了愁,把儿女都告上了法庭。2020年11月从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刘大娘的儿女们每人每月给刘大娘赡养费600元。


原审法院认定,刘大娘与丈夫(已去世)共育有七名子女,长子已去世、还有长女、二女儿、次子、三女儿、四女儿、五女儿。刘大娘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瘫痪在床不能自理,需要人员全天护理,生活上没有经济来源,需要六名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所以刘大娘将儿女告到法院,要求六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孝敬父母也是儿女应尽的义务。

刘大娘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自理困难,且无经济来源,故其要求六个儿女每月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刘大娘有六个子女,依据实际生活状况、子女们的实际负担能力,本院酌情认定,刘大娘的赡养费应酌情考虑为每人每月600元为宜。刘大娘诉求每人每月给付1,000元赡养费和护理费超出了其实际需要,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长女、二女儿、次子、三女儿、四女儿、五女儿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刘大娘赡养费600元,此款自2019年12月开始,按季度给付,于每年的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付清当季度费用。

一审宣判后,长女、二女儿、三女儿、四女儿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加重了长女、二女儿、三女儿、四女儿的负担。一是请求赡养费并非刘大娘的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次子私自主张。二是刘大娘有存款11482.82元,有粮食直补、土地补助、社会保险等收入每月500元左右,药费都是大家分担,日常用品都是大家给拿,长女、二女儿、三女儿、四女儿有时间也去照顾,所以请求赡养费没有事实依据。三是长女、二女儿、三女儿、四女儿也年龄较大,没有收入,还靠子女抚养,无力支付赡养费。四是刘大娘居住的房屋是她自己的,改成次子名下了,要求支付房租没有道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二审法院对刘大娘本人进行了询问,其现生活不能自理,请求儿女给付赡养费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场人有次子、长女、二女儿。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大娘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他人私自主张。长女、二女儿、三女儿、四女儿提出自己也年龄较大,没有收入,还靠子女抚养,无力支付赡养费。因赡养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子女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刘大娘年逾九十,生活不能自理,确实需要专人照顾,且其本人所领取的粮食直补等收入远不能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虽上诉人提出轮流照顾老人,但因赡养问题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酌定长女、二女儿、三女儿、四女儿及次子、五女儿每人每月给付刘大娘赡养费6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人:92da****    IP:117.173.44.***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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