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退休待遇问题,近年来舆论呼声很高,他们的诉求集中在两点:一是要求养老金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二是教龄满15年的办理正式退休,不足15年的允许个人补缴费至15年再办理退休。对此,个人有以下看法:
第一,原民办代课教师与公办教师退休养老金待遇一视同仁,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1、原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什么原因被辞退或主动辞职,在职期间总是为农村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那个年代、那样的艰苦环境和经济困难的状况下,付出了个人青春年华,实属不易,也是一般人做不到的。到退休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以安度晚年,合情合理。
2、原民办代课教师与公办教师(包括民转公教师)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那时离职之后,都从事了别的工作,有了新的劳动收入;有的在村集体分得口粮田,解决了温饱问题;有的依据计划生育照顾政策,生育了二胎子女;有的还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每月80~100元不等的基础养老金。这些劳动收入的结余部分,以及其他各项待遇,都成为退休养老的有力补充。
3、国家并没有忘记原民办代课教师。前几年相继出台政策,核实教龄,为他们解决了退休养老生活的部分后顾之忧,算是有了一个初步交代。多数省市地区按照每一年教龄每月10~20元的补助标准,不足15年的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教龄15年以上的,到达60岁退休年龄时,按同等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虽然数额少了点,但还有继续增加的空间和希望。
如广东省就已经提高了补助标准,教龄10~19年的每月700元,20~25年的每月800元,30年以上的每月900元。青海省教龄满20年的调至每月800元,满25年的调至每月1000元,满30年以上的调至1600元等,都值得各地借鉴。
第二,原民办代课教师满15年教龄退休,养老金待遇不能与公办教师比,但可以参照当地企业职工的退休政策办理。
早在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制度并轨之前,为了解决因企业困难、倒闭或破产而下岗的职工的后顾之忧,各地普遍出台并落实了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以当地为例,工龄满15年的直接办理退休,不满15年的个人补缴费至15年再办理退休。尽管那时工资基数低,补缴费额少,养老金普遍不高,但经过十几年的连续增长,到目前为止,这批企业人员养老金大都在每月2~4千元之间。
显然,原民办代课教师退休后的困难生活补助,要比企业退休职工低得多,对比之下,他们不仅心理不平衡,而且实际生活水平就有差距。因此,建议参照原企业下岗职工的退休政策,落实原民办代课教师退休待遇。重点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教龄不满15年的,按照适当标准缴费,补足15年办理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二是到达退休年龄、已经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提高补助标准,统一改称为养老金。这两部分人过去已领取的生活补助相应扣减,使原民办代课教师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3千元,基本接近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
这个建议目标,有现实的财政基础,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的,况且没有正式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现存人数已经不多了。虽然与公办教师的养老金水平仍然差距较大,无法比拟,但这就足以让他们心满意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