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东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
2021-06-30 13:20  浏览:1379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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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6月30日讯今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山东实际,经山东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通知内容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


二、增加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本次增加的待遇,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本网记者)


来源: 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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