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吴某(女)与任某(男)婚后收养了任甲,生育了任乙、任丙和任丁。1993年,任某因病去世。其后,吴某主要随任乙生活,也曾在外做保姆赚钱。现吴某年迈无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与子女有矛盾,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现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四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包括承担养老院费用(月均1000余元)、医疗费和百年后的费用。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判决四被告各承担吴某各项费用的四分之一。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已逾80岁,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坚持要求入住养老院,不愿随儿女生活。其要求入住的养老院每月花费1000余元,仅为当地普通标准,诉讼请求尚属合理。四被告虽各有一定的生活困难,但共同分担原告入住养老院有限的花费并不足以影响四被告的正常生活。故应共同承担老人入住养老院的费用。
【瀛台律师提醒】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赡养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在选择赡养方式的时候,应充分考虑老人的实际情况、切实需求和真实意愿。俗话说,子欲养而亲不待。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为人子女者,应尽可能的给予老人更好的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