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30年前把女儿送养,现在女儿条件好想让女儿养老,法律支持吗?
2021-05-25 07:17  浏览:550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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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儿


“她是我的亲生女儿,就算我没有养她,但我生了她,她也应该给我养老,法律也会支持我的!”


说这话的是60岁的王阿姨。30年前她连生三个女儿,由于想要个男孩,感觉孩子太多养不起,于是就把刚出生30天的小女儿送人了,第四胎如愿生了个儿子。现在王阿姨的两个女儿都远嫁,家庭条件不太好。小儿子更是不成器,成家了一家三口啃老,老伴又常年卧病。这个时候王阿姨就想起了30年前被自己送走的三女儿,通过中间人打听到,这个女儿在养父母家过得很好,博士毕业,现在工作家庭都很美满。王阿姨就起了心思,想认回这个女儿。




周围的人都劝王阿姨,不要打扰这个女儿平静的生活了。刚出生就送养出去了,那个女儿和这个家,和你这对父母都没有关系,想让她给你养老更不可能。王阿姨不乐意了,愤怒的喊出了自己的心里话。


听完王阿姨的事情,我也挺无语的。世界上哪有这么便宜的事,生而不养,看着孩子有出息了,却想着现摘劳动成果。我真想劝这位王阿姨别折腾了,你的诉求,不仅道德上没人支持,实现不了,法律也不支持。




看看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同时《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被送养出去的孩子,与亲生父母根本没有任何赡养关系。从本质上讲,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意味着一个旧的法律关系的消失,从此亲生父子没有任关系;同时,又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的确立,孩子与养父,养母共同组成一个新的家庭,互相之间是抚养与赡养关系,是家庭关系——父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抚养和赡养是对等的。




养恩大于生恩


养恩大于生恩,生儿不养,是为大恶。如果孩子出生后,就把孩子送出去了,就要做好永不联系,永不相见的准备。如果还有一点良心,就不要去打扰他们,那种攀亲戚、打秋风,以爱的名义进行道德绑架是对孩子的第二次伤害。


【话题讨论:你身边有这样的父母吗?】


发布人:dfd9****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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