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退休老人夏季发不发防暑降温费?杭州退休老人发放清凉饮料费
2021-06-21 20:55  浏览:4350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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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夏至。


炎炎夏日,很多地方温度超过了35度,按照规定人们开始做防暑降温工作了。其中,有一种做法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欢迎,那就是发放防暑降温费。


什么是防暑降温费?


山东省于5月份调整了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山东省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企业人员防暑降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防暑降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80元。防暑降温费从6月份开始发放(一般在6月份工资体现),山东省一直发放到9月份。防暑降温费的成本列入企业的用工成本费用。




我国在防暑降温费方面,各地存在着不同的说法和标准。


目前,国家能够统一找到发放将防暑降温费的依据是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于用人单位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由于是源自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可以说防暑降温费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


一般来说,防暑降温费应属于高温津贴的范畴,但是发放范围更广,发放条件更松。也有的地方叫做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


比如说浙江省2010年《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02号)指出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的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杭州市、宁波市等一些地区,对于退休人员也参照一般工作人员的要求,发放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有关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其实关于防暑降温的饮料,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指出,除了高温津贴以外,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另外明确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此,浙江省的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就相当尴尬。于是,2014年浙江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明确指出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也进行了提升,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退休人员的有关标准,并没有跟随调整。同时明确提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等到了2018年,浙江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将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取消了非高温作业工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两类情况。这次明文提出,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目前来说,山东、陕西、天津等地,仍然有防暑降温费的称呼。目前,对退休老人发放清凉饮料费(防暑降温费)的地方,除了杭州、宁波等地以外真的不多。




其实,杭州市的退休老人,待遇还是相当不错的,除了养老金以外的补贴补助待遇还是不少的,比如说每月有190元的固定价格补贴,春节、中秋、端午三个节日一共2800元的过节费。


希望随着未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关好的做法能够全国推广。


发布人:d2e7****    IP:61.145.72.***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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