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快速步入老龄社会,有关老龄社会的诸多讨论层出不穷,尤其是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更成为焦点。
从目前来看,农村老人依靠子女赡养来解决养老问题的总格局没有根本转变。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会不会有所改变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不妨先来了解一下一些发达国家的农保政策和措施,或许能得到启发并加以借鉴。
日本
我们的近邻日本,在1970年老龄人口比例就达到了7%,正式步入了老龄化国家的行列。日本的可怕之处在于它的未雨绸缪,早在1947年也就是战后两年,日本政府便颁发《农业合作组织法》,正式建立了农保法律制度。还于1951年成立了“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实施统一管理及分级分层负责制度,负责农民养老保险金管理与发放。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多层次性,如有关农保制度就包括国民养老金、农民养老金基金和农业劳动者年金。日本的农保保险金发放年龄为65岁,支付金额包括报酬比例和附加养老金。这些退休金基本上让年满65岁的农民衣食无忧。
德国
德国于1957年7月专门针对农民出台并实施了《农民老年救济法》,首次对农保法律制度以立法形式作出规定:所有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保险,且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农民自身缴纳及国家对农民养老保险的补助。德国农民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便可无差别领取同等保险金。一是,男女年龄分别达到65岁和60岁;二是,投保农民须缴纳费用满15年;三是,50岁后须脱离农业劳动成为退休者。德国的养老保险方式,确保了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瑞典
瑞典的养老保险法案规定,低收入和无收入的弱势群体的养老金主要由国民年金支付。凡年满65周岁并在瑞典居住满40年的,均可领取7000克朗的税前养老金。居住未满40年的,按每年1/40的比例递减。瑞典还独具匠心的允许推迟领取养老金和提前领取养老金,并采取激励措施,即每提前一个月扣除0.5%养老金,每推迟一个月加0.7%养老金。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瑞典也成为全球高福利的典范。
另外,美国的老年公寓、“半托制”养老机构以及社区互助的居家养老方式,也是非常成熟的养老模式,确保了老有所养,值得借鉴。
国外的这些养老模式,都是在不断探索中逐步完善起来的养老制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虽然,目前我们的人均GDP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同时我们有自己的国情民意,也不可能照搬照抄外国的制度和做法,但适当的探讨进入老龄社会后的养老问题尤其是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而且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逐渐老化,光靠子女赡养已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了。虽然,现在已经在农村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但养老金偏低的弊端日益凸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希望低收入的老农民今后的养老方式不断多元化,都能够过上幸福快乐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