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发生的
过失致人重伤申诉案获司法救助
法有情,爱无价
“代理十年的案件终于有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看到他的生活逐渐向好,我也放心了。”近日,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郎魁元带着一面锦旗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申诉人李某向承办案件的第十检察厅办案组表达感谢。
1993年11月22日晚,李某在乘车返家时,因司机与行人石某发生争执,李某被误伤,导致胸部以下瘫痪。1994年9月,河北省蔚县法院以石某犯过失重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石某赔偿被害人李某9万元,判决前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李某不服原判决和民事调解协议,多次向司法机关申诉。2017年,张家口市中级法院驳回李某的申诉,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和原调解书应予维持。经蔚县检察院、张家口市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审查,均认为李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审查结案。然而,李某仍然不服,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时过20年,李某为何旧案重提,背后有何缘由?
“当事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罪名错误,石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2017年经鉴定,申诉人李某的致残程度为一级,生活完全需要依赖护理,当时的赔偿金不能负担几十年的生活花销。”郎魁元理解申诉人的苦衷:当年调解书写明的9万元赔偿数额虽然不低,却是建立在申诉人日后可以恢复正常生活、工作的前提下,而实际上李某瘫痪了30年,生活不能自理。“申诉人认为,当年的赔偿金额并未明确是否包含申诉人将来发生的损失,因此,应当重新计算赔偿数额。”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检察官王庆民审查申诉材料后,立刻赶赴蔚县,见到了案件的当事人。“38岁就把我搞成这样,当年的赔偿也不够用。希望检察官给我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解决我的实际困难。”检察官的到来让李某很高兴,他把自己内心的想法和盘托出。看到瘫痪卧床多年的李某仍然乐观向上,办案组在同情之余,也多了一份理解:“申诉人的妻子年事已高,两个儿子在外打工,生活较为艰难。经过审查,我们认为原案判决定罪量刑并无问题,调解书也是基于真实自愿原则签订的。”
然而,案发当年申诉人已获得民事赔偿且调解结案,申诉人还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加赔偿吗?王庆民告诉记者,如果申诉人认为原判9万元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之前的调解协议,再作出民事判决。
“30年前的调解协议,加害方已经赔偿到位,不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但协议又是在原告未作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的,申诉人可以继续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今年10月11日下午,围绕李某申诉案,最高检在河北省蔚县柏树乡党委会议室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王庆民向申诉人阐述案件定罪量刑依据,并带给他一个好消息:“今年4月,你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我们审查后予以批准。经过多方筹措,为你申请到了司法救助金,现在正式向你发放。”
在听证员和乡亲们的见证下,李某接过了救助金:“我从心里感谢检察官、感谢政府!这么多年,大家为我付出了很多,我不再要求民事赔偿了,未来会继续好好生活。”
同样被感动的还有蔚县柏树乡党委书记兰海军:“依法依规办理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严谨认真、勇于担当,同时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当事人的高度关注,通过务实举措让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检察日报 谷芳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