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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空巢单身的老人在增加,选择再婚是很多家庭非常烦恼的事情,这与财产、赡养等问题有关,特别关心的是老人再婚后的房地产应该怎样分配
李叔叔在1992年前妻去世后独自生活。为了让3年12月30日,李叔叔用自己一生的积蓄在成都市琉璃路上买了房子,以便让家人在成都有了落脚点。房子装修后,一家三代住在里面。据2006年介绍,李先生开始了美丽的黄昏恋爱,和比他小10岁的张先生结婚了。结婚后,张阿姨和李叔叔感情很好,照顾着老李叔叔,朋友和家人和邻居羡慕李叔叔,称赞张阿姨。随着年龄的增长,李叔叔的行动也越来越困难,开始担心自己去世后张阿姨一个人生活和居住的问题……2008年,李叔叔发现自己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他担心自己有一天突然去世,很多孩子和兄弟姐妹们在自己名义的家里发生了继承纠纷,自己的儿子和孙子没有家,所以他把家人叫到床前,当面立遗书,声明自己名义的家是孙李继承的之后,李叔叔在张阿姨的照顾下又顺利度过了5年。2013年,李叔叔病逝。孙李先生拿着遗书去住宅管理局取得了房地产证明书。李先生认为张先生不是自己的亲生祖母,一个外人住在家里不合适,所以和父亲李先生商量后,要求张先生出去。经过多次争吵,孤独的张阿姨不同意李家人的要求,李先生根据遗嘱和房地产证明书,把张阿姨告上法庭,要求张阿姨离开家。之后,一审法院以张阿姨妨碍李先生行使权利为理由,支持李先生的诉求,让张阿姨离开家。张阿姨不相信法律这么无情,认为自己在和李阿姨结婚期间履行了妻子的义务,李阿姨也多次表示自己一直住在家里,张阿姨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求,保障了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和其他住宅的张阿姨的居住权益。
这是一起典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冲突引起的纠纷。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所谓居住权,顾名思义,权利人对房地产,一般是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的需要。
以前,中国的《物权法》对居住权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这种纠纷的审判依据不足。在此背景下,法律如何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律对某些权利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一般会引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正如本案中的张阿姨自己是70多岁的老人一样,在配偶去世前把唯一的住宅遗赠给孙子李先生,李先生获得所有权后,张阿姨要求继续住在家里是一定的困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幸运的是,二审法官类适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宅帮助生活困难者的形式,是住宅居住权和住宅所有权的规定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根据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的原则支持张阿姨的诉求。因此,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我们也不应该对法律失去信心。
居住权应该如何有效设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必须书面签订居住权合同。第368条同时规定:居住权是免费设立的,但除了当事人约定的。设立居住权时,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是在注册时设立的。也就是说,建立居住权,应当书面居住权合同明确约定,并且签订合同后,还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登记,居住权从登记时开始建立,相当于房屋产权登记,只有登记后才享有法律权利。
居住权合同应该约定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367条第1款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姓名、姓名和住所(2)住宅位置(3)居住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出租吗?
《民法典》第369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不得出租,但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另行约定。从这个规定来看,很多租户租房时,最好向房东提供住房登记信息,确认该住房已经设立居住权。同样,购买二手住宅时也要注意,向卖方提供住宅登记信息,检查该住宅是否被抵押,是否被检查,是否有共同所有权的人,还需要检查住宅是否设居住权。
居住权什么时候消除?
《民法典》规定,当居住权到期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将被消除。另外,如果居住权消失,必须立即注销。否则,居住权一直存在。
居住权在生活中有什么应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可能在以下两个方面得到应用,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例如:
第一,在老年人的赡养方面,保护人孤独的老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请参照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居住权制度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解决父母立遗嘱时常见的困惑。父母立遗嘱时,房地产基本上转让给孩子,但同时担心房地产转让给孩子后的一半居住养老问题。居住权制度的出现,可以让父母在遗嘱中直接设立居住权,规定孩子有继承房地产的权利,但配偶对房地产有居住权,保障配偶在自己去世后继续在房地产中居住养老的权利。就像本案的张阿姨一样,如果李阿姨在立遗嘱时增加了张阿姨的居住权约定,张阿姨在一审时不败诉的可能性很高。
第二,在婚姻关系中,保护生活困难的对象。居住权制度为离婚纠纷中弱者的生活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行性解决构想。夫妻离婚时,可以通过居住权,可以有效地保护经济实力。例如,丈夫和妻子离婚分娩时,房子被丈夫所有,但丈夫同意经济实力差的妻子对房地产有居住权,离婚后也住在房子里,给妻子居住保障,在特定条件达到(如再婚或约定期限到期)之前取消居住权。在这种情况下创建的居住权实现了满足居住权人实际生活需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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