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养儿是预防衰老,但现实却让人觉得不现实。一个朋友的亲戚生了三个儿子,应该是人丁兴旺,养老必须是没问题。小儿子非常擅长阅读,出国留学后,他在美国定居下来,他几年很少见面,他的二儿子因车祸早逝,大儿子生意做得很好,整天享受忙得,常年不在家,甚至在节假日也不在家。把老两口留在家里。几年前,老人因病去世,只剩下老太婆年近八旬患有强直性脊柱炎,由保姆照顾。可以说,童年的风景,到了老年的凄凉。
一、成人自愿监护制度。当老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自行决定确定监护人,以保护自己将来不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老有所依。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书面确定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
二、居留权的确立。《民法典》首次提出居住权,可以解决只有一套房子却没有收入来源的老年人的居住问题,实现“以房养老”。我们也可以采取把居住权交给保姆来保护老人的照顾等等。居留权的设立应注意三点:一是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向登记机关申请居留权登记;三是居留权不得转让、继承、出租。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留权人有权依照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的房屋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和生活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留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留权合同。居留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住所地;(三)居住条件和条件;(四)居留权期限;(五)争议解决办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留权的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留权设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留权登记。居留权自登记之日起确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留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有居住权的房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第三百七十条居留权期满或者居留权人死亡,居留权消灭。居留权消灭的,应当及时注销登记。第三百七条以遗嘱设立居留权的,准用本章有关规定。
三、
第1128条继承人之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者,继承人之直系后裔应为代位继承之亲。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比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比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早。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代位继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宽恕的系统已经增加了。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是民法典后续部分的另一个特点。新规的引入给了失去继承权的继承人一个悔改的机会,这也充分反映了中国是一个注重人际关系的社会。在尊重继承人自治的同时,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爱。
五、寄养遗赠的范围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扩展到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尤其是“组织”的性质不再受到限制。他向公益组织和养老组织敞开大门,为社会化家庭养老开辟了一个新的空间养老,更有利于充分保护老年人晚年生活,对弘扬子女孝道,弘扬优良家风,传承中华民族美德具有积极意义。
第1158条自然人得与继承人以外之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组织或者个人对自然人负有扶养义务,享有遗赠权。
六、新的印刷遗嘱和录像遗嘱。这新规是表现随着时代的发展,明确了印刷遗嘱和视频遗嘱的合法性。必须有三点:二见证人,每一页上的签名(姓名或肖像将被记录在录像遗嘱中),和。
第1136条(遗嘱之见证)印制遗嘱,应经二人以上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注明下一年、月、日。第1137条(声像遗嘱)以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应经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载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七、删去公证遗嘱优先权的规定。为了真正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实际需要,民法继承法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使公证人不再具有效力优先权,在确定遗嘱的效力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1142条(遗嘱之撤回或变更)遗嘱人得撤回或变更遗嘱。立遗嘱人立遗嘱后,有违背遗嘱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撤回遗嘱有关内容。如有多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