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朋友都有更换工作城市,进行社保转移的经历。在这过程中,由于生育和工伤保险都是当期缴费,当期享受保障的险种,所以真正需要转移的关系其实是指“五险一金”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公积金。
那么在发生养老保险的参保地转移后,大家是否清楚:
最后我们将在哪里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哪个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呢?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是否可以自由选择呢?
答案是不能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并不能自由选择。
如果有跨省社保关系转移的经历,可以通过回答以下三个问题,确定最终的待遇领取地。
一、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当时的参保地)在哪个地区?
1.户籍地——答案A
2.非户籍地——转题目二
二、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当时的参保地交了多少年养老保险?
1.累计已满十年——答案B
2.累计不满十年——转题目三
三、在退休为止的所有参保经历里,是否有在其中一个参保地累计缴费满十年?
1.是——答案C
2.否——答案A
对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答案:
答案A:户籍所在地
答案B:退休当时参保地
答案C:最后一个累计缴费满十年的参保地
以上方法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省一级的待遇领取地,上述户籍所在地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如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社保缴纳达到15年的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参保地会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地条件时,由基本养老关系待遇地统一归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只有临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并办理待遇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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