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杨最近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
在公司工作了六七年
才发现公司一直未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
自己补缴后向公司追偿又遭拒
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也未支付
最后他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情简况:
2013年4月老杨(化名)到某公司上班,但因为老杨之前工作的单位没把社保问题处理好,导致现公司无法为老杨正常缴纳社保。
2019年5月,老杨工作有调动,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时才发现公司一直未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2020年6月,老杨返回原单位处理社保问题,补缴了养老保险所欠的费用69794. 4元,其中单位缴纳部分45071.69元、个人缴纳部分24722. 71元。
之后,老杨向现公司追偿45071.69元养老保险遭拒,2021年1月又申请了劳动仲裁。经仲裁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老杨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45071.69元。
但是,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老杨便拿着仲裁调解书到嵩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与该公司沟通无果后,查询了该公司的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直接扣划了该笔案款,发放给申请人老杨。
Q:
员工自行补缴社保费后可以向公司追偿吗?
A:
可以。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为强制性义务,不具有协商性和自愿性。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正常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将社保费补齐,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用人单位获得了利益,属于不当得利范畴。因此,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自己垫付的社保费。
Q: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A:
1.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如果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处理的,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所欠社保费。
3.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
《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据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丨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一审丨张浩林 吴怡
二审丨曾勇
三审丨刘欣
【来源:昆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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