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所以,在参保缴费期间不存在“退还费用”的情况。但只要符合以下5种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进行一次性支付。
1、参保人身故;参保人在退休前不幸身故,其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退休后身故,则可以继承个人账户中结余部分金额。
2、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参保人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本人不愿延长退休年龄,并且不再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自愿放弃养老保险待遇,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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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保人重复参保;参保人在职工社保和城镇居民社保体系重复缴费,但鉴于只能享受一次报销待遇,为了不影响养老金的领取和医保账户的报销事项,可以清空其中一个账户,其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给参保人。
4、国籍发生变化;我国不支持双国籍,当参保人自愿放弃我国国籍或将国籍归属转往港澳台地区,其社会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外籍参保人员离境;尚未符合规定养老年限前离境的外籍人员,向经办机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即可领取社保个人账户中的余额。
如符合上述情况,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养老保险账户余额清算,退还的仅仅是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统筹账户将纳入国家统筹基金,但小诺还是建议大家三思而后行,养老保险退还的金额远远不够承担养老费用,一旦我们面临长寿的风险,就无法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带来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