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永吉法院:孝顺女儿为父养老遇难题 申请宣告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08-04 17:31  浏览:281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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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 汤振华 王昕)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很多老年人因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因病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也要确认法定关系才行。近日,永吉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申请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的案件。


冯某与其配偶杨某,共有子女三人。2017年冯某因病导致右侧肢体活动不灵伴失语,确诊为大面积脑梗死,2020年9月,冯某住院进行康复治疗,于2020年10月26日出院。共住院34天,女儿小冯申请认定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希望指定自己作为冯某监护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冯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一是血管性痴呆;二是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因病目前处于血管性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已不能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儿小冯请求认定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现冯某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其配偶杨某年事已高,没有监护能力,且杨某及其他子女均同意由小冯作为冯某的监护人,故小冯请求指定自己作为冯某的监护人,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编辑:正风


发布人:b70e****    IP:120.244.71.***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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