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勇1993年成为合山宾馆的工作人员,并一直在合山宾馆工作到2000年12月31日。2019年,崔勇60岁了,终于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了。
可没成想糟心事也随之而来,崔勇在办理退休时,发现合山宾馆少算了他3年的工龄!后来经过诉讼,法院判决合山宾馆跟崔勇1997年1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合山宾馆在上述时间段内却没有给崔勇缴纳社会保险,崔勇认为合山宾馆给自己少交3年社保,对自己的养老金造成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山宾馆赔偿自己少领养老金的损失387,600元。
01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崔勇已经退休并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金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崔勇的起诉。
崔勇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决合山宾馆赔偿没给自己缴纳五险一金造成的损失387,600元。
合山宾馆在二审中辩称,崔勇已经退休并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其所提的诉讼要求已过时效,且2019年时合山宾馆已经给崔勇作了社保的补缴,当时崔勇也签字同意了,并没有任何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与社保相关的两种情形如下: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崔勇已经退休并享受养老待遇,其要求单位支付未缴纳1997年1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金损失,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2简法说法
本案中,崔勇被驳回诉讼的原因是所诉事由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个客观事实是2019年合山宾馆已经为其补缴了社保,且崔勇办理退休并依法领取养老金的资格未受影响。
而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相关的社保案件,一种情形是无法补缴影响了劳动者享受社保待遇;一种情形是单位压根没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简单说压根单位没在社保机构开户。
虽然崔勇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崔勇要求支付387,600元的养老金损失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呢?
在笔者看来,崔勇2019年退休,且公司也为他补缴了社保,其养老保险待遇获得了保障,其主张因少交社保而待遇减少的理由缺少相应的合理性。同时,养老金是按月发放,并无明确总额,其刚领养老金不到2年的时间,主张38万多的养老金损失数额,计算上也欠缺合理的依据。
当然,本案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尤其是当下的信息化时代,我们要利用好信息查询便利的优势,对于自己的社保及公积金定期查询,如果存在单位未交社保的情形,及时维权,以免发现的时候单位已经注销解散,就真的诉之无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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