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1-28 09:39  浏览:777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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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讯(记者周昱丽)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体例结构不分章节,共有25条,明确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这部法规是全国首例,旨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意义重大,尤其是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和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条例》在制度设计上下了很大功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说。

《条例》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不同档次标准缴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等相关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条例》明确,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运营,接受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条例》鼓励成年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经济资助,通过这种方式,提高父母老年生活水平。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教育和引导的职责。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克扣或者不按时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丢失或者篡改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数据,侵占、挪用、违规运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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