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开启。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在两地6家险企“试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文/《清华金融评论》高级编辑秦婷
两地6家险企“试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在我国14.1178亿的人口总量中,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3.50%,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不足迫在眉睫。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简称《通知》),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开启。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根据《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具体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田辉表示,此次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之所以选择在浙江和重庆,具有两方面条件:从代表性来看,浙江位于东部地区,是经济发达、保险发达的典型省份。而重庆属于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保险市场不那么发达,还面临着城乡统筹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挑战。选择这两个差异性明显的地方作为试点,能够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的保险创新任务提供全面的试验平台。从可行性来看,浙江和重庆这两个地区保险普及度相对较高。此外,浙江省特别是宁波市,在我国保险创新方面一直走在前列。选择这两个保险发展和创新有一定基础的地方作为试点,有助于相关试点更快、更深入地展开,有助于后续的经验总结。
银保监会表示,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保险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养老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
丰富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须多方探索与配合
“虽然我国储蓄率非常高,我们现在有80万亿元的个人储蓄存款和20万亿元的理财资金可以算在广义养老金内,但这些都是以短期资金为主,不具备真正的养老特征和属性。”近期,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表示,当前要做的就是把这些不具备养老特征的大量个人资金供给,转化为长期的、有养老属性的、相对安全又有一定收益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
《通知》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保险产品。保险产品无疑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能否达到“破局”目标的重中之重。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认为,当前国内的养老金融市场里,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与丰富程度远远不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具有创新性,这类产品弥补了当前养老金融市场的一些空白,可以丰富消费者的选择,满足特定保险客户的需求,产品是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
“但这类养老保险产品给消费者更灵活选择权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销售支持、运营服务和投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开展此类产品试点的保险公司,必须在自身的精算、投资、运营与服务能力方面有充分的准备。”周瑾表示。
田辉认为,开发和设计出来的产品能否与消费者需求真正契合,能否将习惯于通过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进行养老储蓄准备的部分民众吸引过来;相关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内容能否与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固定、波动性大等特点相匹配;企事业单位应该以何种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保费等。这些问题既是对保险公司专业化产品设计、专业化投资管理等能力的考验,也需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相关企业等的积极探索和配合。
满足多层次养老需求 做好税优政策等协同发力
《通知》鼓励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综合金融部中级经济师王慧在《清华金融评论》(点击订阅)2021年2月刊撰文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期,第三支柱的社会功能更加凸显其重要性。灵活就业规模群体不断增大,而这部分群体难以被第二层次补充养老保险所覆盖,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可以有效地对这部分群体形成补充保障。由于第二层次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的设立需要依托单位,很容易出现账户资产无法随工作转换而迁移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参与职工的权益,将第三支柱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归集账户,有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从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此外,《通知》还提到,应探索建立符合长期经营要求的销售激励、风险管控和投资考核机制。因此,分析认为,在产品运营进程中,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也将对试点效果具有较大影响。
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保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阎建军看来,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还要做好税优政策和金融发展政策的协同发力。一是设立个人账户养老金登记机构,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N对1”的养老金账户支付机制提供基础保证;二是加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力度,EET税制引导;三是个人账户透明化运作;四是探索做实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