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就把女儿送人了,现在女儿条件好了想让女儿养老,法律支持吗?
"她是我的亲生女儿,即使我没养她,但我生了她,她也要养活我,法律也会支持我!"
这是60岁的王大娘说的。三十年前,她连生三个女儿,因为想要男孩,觉得孩子太多养不起,便把刚出生三十天的小女儿送人,结果第四胎如愿生了一个儿子。如今王大娘的两个女儿都远嫁了,家里条件不好。小男孩更是一事无成,一家人一家家啃老,老伴又常年卧病。这时,王大娘想起了30年前被自己打发走的三个女儿,经中间人打听,这三个女儿养父母都很好,博士毕业了,现在工作在家,非常幸福。王大娘心里一动,想要认出女儿来。
大家都劝王大娘,别打扰女儿平静的生活。生下来就送养出去了,女儿跟这个家,跟你这对父母没有任何关系,想要她给你养育更是不可能。王姨妈不高兴了,生气地大叫着说:
听到王大娘的话,我也很是无语。世上哪有这么便宜的事,生而不养,看着孩子有出息,却想着现在劳动的结果。我真的想劝这位王大娘不要再折腾了,你的要求,不仅没有在道德上支持,实现不了,法律也不支持。
看一下法律如何规定?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扶养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中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育子女与生父或生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而消灭。
与此同时,《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对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有关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关系的规定。养育子女与生父、生母和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灭。因此,被遗弃的孩子,与生身父母之间根本没有任何抚养关系。实质上,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意味着一个旧的法律关系的消失,从此以后亲生父子之间无任任任法关系;同时,它也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即由子女和养父、养母共同组成一个新的家庭,彼此之间是抚养和赡养的关系,即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养育与赡养对等。
养性比生性大
养育的恩赐大于生的恩赐,生的不养育,是大恶。若生了一个孩子,就把孩子送给别人,要准备好永远不联系,永远不见面。再有点良知,就别去打扰他们,那种攀比亲戚,攀比关系,以爱情为名的道德绑架,是对孩子的第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