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有关意定监护的新闻报道不时见诸网络和报端。毫无疑问,意定监护满足了当下和未来社会对于养老、就医、人文关怀、抱团互助的迫切需求。意定监护是一种自爱,在清醒时提前做好安排,让“余生我做主”成为现实。
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今年83岁的刘香(化名),丈夫于几年前去世。她与丈夫无儿无女,刘香近两三年起居生活,都由远房亲戚高达(化名)及其家人悉心照顾。
随着年龄增长,刘香一直担心,万一哪天自己意识不清醒了,以后的生活该怎么办?谁来照顾自己,谁来代管自己的财产?
后来,刘香和高达曾咨询过律师,律师建议他们到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刘香虽然年事已高,但她思路清晰,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有成熟的想法,于是她决定进行意定监护公证。
两人一起来到公证处后,公证员通过与他们单独谈话,确认了二人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刘香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高达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意思表示真实,高达也自愿担任对方将来的监护人。
经过严格程序后,公证员代为起草了意定监护人协议,对意定监护事项、监护职责范围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刘香和高达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双方现场签字捺印,全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了一项规定,老年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同时,《民法典》还新增了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监护制度: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聊城市鲁西公证处提醒市民注意,意定监护公证是公证介入家事法律领域的又一重要形式,意定监护与公证相结合,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晚年的赡养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问题,能够有效预防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赵艳君
【来源: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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