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看,绝大多数地方是不可以的,但未来有可能。
参保人去世以后,我们领取的待遇主要包括这样三部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其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必有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根据领取养老金的年限长短,看看个人账户里有没有余额了。
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顾名思义是用于参保人丧葬的费用,都是一次性发放。不过有关标准全国各地并不相同,像上海市是两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预计已经超过了2万元。天津市、福建省也是两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宁夏是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也有很多地区是定额的。比如说山东省是1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重庆市是2000元,陕西省是1500元,黑龙江省10 4000元。
丧葬补助金,最初在《劳动保险条例》里的规定是两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但是在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又改为50~100元。反正这一待遇目前全国各地是不统一的。
抚恤金,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标准是6~9个月的本人养老金,一次性发放。但是后来随着各个省级地区制定政策的完善,各个地方的差别又有了。
目前山东省是十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高达73,000多元。福建省只有5个月的省平养老金,河北省和贵州省都是20个月的省平养老金,浙江省是1万元打底,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满一年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广东省和上海市是6~12个月的本人基本养老金(称为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上海市还有额外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不过大家要知道,因工死亡家属的抚恤金待遇是按月发放的。配偶每月40%的本人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一直供养到有关亲属失去领取条件为止,比如说去世或者成年。
实际上,按月发放的有关待遇对于家庭的保障更好。特别是未来我国实行三孩政策以后,家庭成员越多,有关的待遇水平会越高。而且能够真正的保障有供养需要的家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要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政策。如果将有关遗属待遇落实到位,能够大大增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
希望未来能够出现按月领取的遗属待遇,当然是仅仅供养没有劳动能力的遗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