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企业管理——深圳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2021-08-04 00:09  浏览:402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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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1)基本养老金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病残津贴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注:深圳市最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620元】




2.


法律责任:


(1)滞纳金及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罚款。


(2)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进行强制征收。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的,致使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造成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赔偿(实践中如果职工病亡,职工家属很可能会要索要病亡补偿(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发布人:b818****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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