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指数是如何确定的,要注意什么?对于视同缴费年限,我想大家都是比较熟悉的,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或是国家承认的工作工龄或是连续工龄,要视同为缴费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一样,累计计算为的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不仅是机关事业单位才有,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包括群体为1992年之前到国有企业工作的正式职工,由于国有大多数地方大都是从1992年,有的地方是从1996年之后,或者是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之前参加工作,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都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在这之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离职到企业的工作的人员,他们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以后,才开始缴纳的养老保险,所以在2014年10月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或是连续工龄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如果在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前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应当属于实际缴费年限,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以后,机关事业单位还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凡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个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都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问题。对于企业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一般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来作出规定,大多数省份的规定的视同缴费指数都是按照140%来确定的,140%是什么概念,这个140%要要参考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才能计算出具具体缴费指数工资,也就是平均缴费基数工资,比如上年度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5000元,实际得出的视同缴费指数工资就是7000元。
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以后,对于在2014年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他们的视同缴费指数虽然也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进行规定的,但是在操作时,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也就是不同职务、职级或是基数职称,实际享受的视同缴费指数是不一样的,这和企业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形成比较大的差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所以对于视同缴费指数,各个省的规定是不完全统一的。
综上所述,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主要用于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规定,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指数大部分地方一般为140%,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还要参照本人退休前的职务、职级和技术职称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