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来信投稿:
我不给婆婆养老有错吗?当初嫁给老公的时候我家提出了18万彩礼的要求,婆婆却说家里没钱,只有1.8万,反正我肚子里有孩子了,爱嫁不嫁,我听了非常伤心,但是家人不想我委屈,最后也答应让我嫁过去了!
幸好嫁过来以后老公对我还不错,但是我和婆婆相处就不太好了,她明明和公公两个人每个月有上万块钱退休金,但是我们和她住在一起,每个月还要我交3000块钱伙食费,因为这个事我和老公也吐槽了很多次。
生孩子坐月子的时候虽然婆婆帮着忙来照顾我,但是那是因为我帮她生了一个孙子,要不然她不可能这么好心,而且那个月老公又多给了2000块钱伙食费。反正我嫁过来以后就好像外人一样,做什么都得跟她谈钱。
反而小姑子天天回来蹭吃蹭喝,也没见她问过小姑子拿生活费,我确实生气了,昨天和老公说话明白了,以后婆婆生病卧床的时候我绝对不会照顾她的,她老了以后我也不会给她养老,反正她不是我妈。
老公听了非常生气,说我这么计较,他妈就不是我妈了吗?说着说着还想动手打我,幸好我躲开了,不然我肯定会跟他离婚,这样的家庭我受不了啦,当初真后悔不听父母的话嫁了过来,大家觉得我这样做有错吗?
赤坎街古仔想说的是:
根据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这里的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所以你有这样的想法也没错。
但是法律管不了一切,它只是人们最后的底线,人不能踩着底线生存。道德不是法律,道德的底线比法律高,不是什么道德绑架。
应该搞清楚的是:社会对个人的要求并不仅仅是不违法,还要不违背道德。你是没违法,法律不能惩罚你,但不代表你就是对的,违背了道德的底线,就会首先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批判。
而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大家对民法典中的这些规定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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