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湖北省评定养老机构等级 全省1800多家养老机构可自愿申报
2021-06-30 18:53  浏览:479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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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李光正、实习生赵钰莹、通讯员黄菊)6月30日从省民政厅获悉,2021年度三至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正在开展,10月底前,省民政厅将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发布公告,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我省有1800多家养老机构,去年首次开展三至五级养老机构等级工作,评出33家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其中五级养老机构4家、四级养老机构18家、三级养老机构11家。今年继续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旨在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引导其他养老机构向获评等级的养老机构学习借鉴,对照标准查找不足,认真整改完善,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根据《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养老机构可自愿申报,由民政部门评定等级,从高到低可评定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省民政厅负责养老机构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工作,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及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养老机构一至二级等级评定工作。全省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且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申请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并建立基层党组织的养老机构,可以参与等级评定。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程序是,民政部门下发通知后,养老机构自评提交材料,民政部门初审参评资格并公示,评定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定意见,评定委员会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民政部门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等。对参评未通过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同一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等级评定证书有效期3年,前一次等级评定两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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