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人还是对于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了解。自始至今,我们国家就没有过绝对平等的养老金机制。
我们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是从过去的退休制度一脉相承而来。1951年国家通过《劳动保险条例》建立部分工人的退职养老机制。1957年又通过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真正全面建立了退休规定。
实际上,这时候的退休制度有两大特点。第一,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相应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退休费的标准是按照工龄确定的领取,在职时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这是属于源自于前苏联的国家保险模式。
退休前本人的工资高低和工作年限的长短,决定了退休费待遇的多少。
1991年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方面是为了建立工人的养老机制。另一方面是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之前的退休制度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我们国家八成是农民的当时社会背景下,当时能够领取退休费待遇的人很少。而且劳动用工都是只针对城镇用工,临时招用农民,农民还要把劳动报酬交给集体。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养老待遇的前提是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而过去则是需要连续工龄,中断都不行的。1991年到现在不过30年时间。现在不少人员退休有40多年的工龄,其实这些人都是原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私营外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都是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才实施缴费的,没有之前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大家缴费的标准不一样。缴费基数的设定范围,是按照上年度本人工资的标准确定,一般是60%~300%。特别是我们还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积累,是按照缴费基数的8%进入个人账户的,恰好是职工本人缴费的部分。
如果说大家退休待遇都一样,将会大大影响人们的缴费积极性。现在灵活就业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按照60%基数缴费的。社会保险不是自动的流到国家口袋里的,是需要征缴环节的。现在就有很多企业的最低基数给职工缴费。如果说保险制度设计的没有高基数缴费的任何激励机制,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成本。让我们征收一元钱的社会保险费,需要五元的征缴成本。这样就没有意义了。
现在的养老制度,实际上虽然不能实现绝对的平均化,但是能够缩小收入差距。在养老金计算的时候,基础养老金就对低缴费基数的人群进行照顾。基础养老金使用的是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也就是说本人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如果低于社平工资就会向社平工资靠一下,提升一下养老金待遇。如果超过了社平工资,也要向社平工资靠一下,降低一下养老金待遇。按照60%基数缴费,每年可以领取0.8%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按照300%基数缴费,只能领取2%。大家缴费基数为5倍,养老金待遇缺缩小为2.5倍。
退休以后,养老金还会根据社平工资和物价上涨情况年年增加。在养老金增加的时候,是通过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种方式进行。定额调整仍然增加相同的减数,不会按照缴费基数高低来确定。挂钩调整分为按缴费年限挂钩和按养老金水平挂钩,按缴费年限挂钩主要就是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来确定增加的钱数。倾斜调整也仅仅是针对高龄老人和艰苦边远地区进行倾斜照顾,这些都不考虑缴费基数。通过这些调整方式,大家的养老金水平差距会进一步缩小。我岳母退休时养老金390元,同事领取600元的养老金;经过近20年的增长,岳母养老金增加为3100元,而同事只有3800元,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实际上明显缩小了。
随着,我们社会保险征缴体系的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可能也会更大。相信未来养老金差距也会明显缩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