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同一参保时段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复参保。
对重复参保人员,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办理。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限定)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新的规定执行。
2021年8月13日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化解群众办事的难点和堵点问题,我们以问题为导向,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问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二是待遇领取条件问题;三是执行时间。
问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广西参保是否还需要提供户籍或居住证?
答:不需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论是否具有广西户籍、是否在广西居住,均可凭身份证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同一参保时段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复参保,如重复参保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办理。
问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一直未缴费,如其曾经的工作经历可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可以。《通知》已明确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限定)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问
《通知》的规定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2021年8月17日)起执行。
【来源:广西人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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