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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辛勤工作20年未交社保,用人单位以未签合同为由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
畜牧所下属部门黄牛研究室所出具的证明记载柳某自1992年1月起到畜牧所工作;畜牧所工会的工会证亦记载柳某于1999年9月30日加入畜牧所的单位工会。柳某主张其1992年1月到畜牧所工作,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畜牧所对此不认可,并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畜牧所向柳某发放工资至2014年4月,畜牧所从未为柳某缴纳过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柳某在畜牧所工作至2014年5月,后畜牧所通知柳某不要在畜牧所继续工作,双方由此引发争议。
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退休无法领取养老金
现畜牧所未为柳某缴纳社会保险,且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亦无法核算其养老金水平,故柳某要求畜牧所赔偿养老金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柳某在畜牧所工作期间,畜牧所未依法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劳动者应当参保的各项费用,导致柳某未能在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故畜牧所应当负担柳某退休后的相关养老金费用。
而柳某在长期的劳动关系期间亦未能向畜牧所或社保机构主张其社保费用问题,导致其在退休时社保部门亦无法对其应当享受养老金待遇进行核算。故法院参照桂政发(2001) 96号文及桂人社发(2017)26号文的规定,酌定畜牧所按照上述两份文件关于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规定补足柳某的养老金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损失的证明,社保经办结构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问题时,计算依据比较复杂,不同地区出台的计算依据各有不同,虽然有明确的依据,但亦需根据具体每一个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工龄时间、保险费缴纳额度、经济社会政策力度等各方面进行考量,才能够确定最终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