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认为:按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保,个人承担全部费用,缴费年限不够,只退还个人部分,不退还统筹部分,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主要原因有2个:一是这样做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互助共济”的要求,所以符合法理。二是国家在制定社保缴费政策时,已经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有所倾斜。与企业统筹缴费比例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统筹缴费比例降低4%,所以符合情理。毕竟统筹部分计入统筹基金账户,属于公共财产;个人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财产。社会保险本质上还是一种“保险”,缴纳“保险”哪能没有风险,个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权益和责任(风险)。下面结合问题,做具体分析。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年限不够,并非直接退还个人部分!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有关要求
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养老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养老账户。每年7月根据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依据,进行缴费选档(60%-300%)。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全国各地略有差异,沈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8%和10%,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行选择。缴费基数以每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为依据。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有关要求
1. 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注意: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1)延长缴费。可以申请延长缴费(一般为5年),延长期间缴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2)延长缴费不满15年。可以申请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付手续。
2.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全国各地略有差异。
在沈阳,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下面以沈阳为例,仅供参考。
注意:医疗保险缴费不满25年,怎么办?
(1)可以一次性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可以按月补缴。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可以放弃补缴。但是放弃补缴,个人医保账户上的余额一般是不能取现(目前只有极少数地区可以取现),但是可以继续使用(如在药店买药等),直到用完为止。
实际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年限不满最低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先延长缴费,缴费不满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医疗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或按月补缴,也可以放弃补缴,但是不能退休个人账户余额,只能使用医保卡买药,直到用完为止。
二、缴费年限不够,只退还个人部分,不返还统筹部分,是否合理?
(一)符合法理,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互助共济”的要求
1.统筹缴费部分计入统筹账户,不属于个人财产,属于公共财产。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医疗保险都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参保人缴费的一定比例进入统筹账户,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以养老保险缴费为例:
(1)个人账户相当于延迟支付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这一点大家都是普遍认可的。
(2)统筹账户相当于一个储水池,属于公共财产。用于发放全体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超过计发月数之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必须从这个账户上列支。
简言之:我们去买基金,一般会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统筹部分相当于手续费,基金账户里的钱相当于计入个人账户里的储存额。当你要提取基金,最后返还给你的只有个人账户里的基金,而不能返还给你手续费。只不过,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费用比较高而已,对于个人而言,是很大一笔费用。
2.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保障人民生活的一项“保险制度”,参保人的权益与责任是对等的。
(1)所谓参保权益:就是享受养老待遇(主要是指退休以后的养老金)和享受医保待遇(主要是指医保费用报销)。
(2)所谓参保责任:就是按照社保的“游戏规则”,缴纳社保费用。
个人权益和责任是一种对等的关系,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的利益。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把所有参保人的缴费集中起来,才能实现互助共济的目的。否则,每个人以个体形式参保,最终能享受到的退休和医保待遇也是有限的。如果想要享受相应的社保的待遇,就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自己的缴费责任,并按照共同约定的条款规定执行,所以不能把缴费中的统筹部分随意再拿回去。
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既体现在代际互助(即在职人员是承担缴费的主要群体,退休人员是享受待遇主要群体 ),也体现为区域互助(即富余地区的社保基金要支援贫困地区的社保基金),还体现为不同收入水平的参保人之间的共济(即高收入群体缴费多,低收入群体缴费少,相当于高收入群体通过社保缴费在接济低收入群体)。其本质就是“小助老,富助贫,高济低”。从而减少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和谐。
(二)符合情理,社保制度对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成本上已经有所倾斜
1.对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统筹缴费比例为16%,计入养老账户。
2.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20%,其中:12%计入养老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
实际上:企业职工实际的养老保险缴费总成本占比为24%,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占比为20%;虽然企业承担了统筹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承担了全部费用。但是对于社保制度来说,并没有按照企业的全部缴费比例,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用。相当于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已经降低了4%,在这个层面来说,已经有所倾斜了。
写在最后:
1.正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一方面不想承担统筹部分的费用的责任,一方面又想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明显的权益和责任不对等。
2.社保本质还是一种“保险”,既然是保险,就会有一定的风险(社保的风险系数已经是比较低的了)。国家也要保证所有参保人的权益,个人也应该遵守“游戏规则”,承担相应的缴费责任,在半途退保时承担相应的损失。
3.合理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合理。既然国家的社保缴费制度有明确规定,就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否则,如果所有人在缴费不满年限的时候,都可以申请退付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那么社保就失去了“互助共济”的意义。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也没有必要缴纳统筹部分了,那么还不如去买“商业保险”。
按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保,个人承担全部费用,缴费年限不够,是否应该退还统筹部分的社保费用?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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