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将于明年10月1日起征缴
2020-11-11 21:44  浏览:322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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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0月1日起,深圳将征缴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深圳人从此也有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之外的“社会第六险”。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圳“有备而老”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的新精神、新要求,在构建家庭支持体系、养老用地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医养康养结合等方面对《省条例》进行补充细化,同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的要求,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养老机构分类收费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变通。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条例》在此基础上,参照其他试点城市的做法,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除用人单位职工外,进一步将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也纳入其中,并与深圳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让更多人群能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既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又能够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以2019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10646元测算,每人全年缴费约为128元,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即各承担约5.3元/月;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折合约10.6元/月。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将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限等确定。照护评定等级确定后,经失能评定委员会评定达到规定照护等级的参保人,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来源: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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