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女子张某实名举报某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某强迫其发生性关系。举报信称,其考入该证券业协会一年多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以开除其为由逼迫其发生性关系。其已举报3个多月,仍无结果。(内容来源新闻网)
【我的看法】
举报信所述内容因未有权威调查结论,真假难辨。如果所述皆实的话,此案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第一、该证券业协会涉嫌违反《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入职一年多,单位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显违法。
第二,协会副会长李某涉嫌刑事犯罪?
若真如举报信所言,李某以开除相威胁,强迫女子发生关系,则构成强奸罪。按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应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第三,实名举报3个多月没有结果?
正常来说,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该会给举报人一个反馈。举报人称去年5月份被迫发生性关系,7月离职但仍被迫保持性关系,10月实名举报但是不报刑事案件,举报至今无结果?其中是否有其它隐情?我们不得而知,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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