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即时信息: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下月起提高
2020-09-27 23:43  浏览:946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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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从下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的基础功能作用,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据了解,我市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分为月均1520元、1432元、1344元、1264元四档标准。该标准将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的取暖费、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停发失业保险金情形: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线上申领为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需提供书面材料,可通过以下两种线上渠道申报:1.登录河北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网(https://he.12333.gov.cn),点击“个人服务大厅”办理,填报相关资料信息,上报提交。2.登录“河北人社”手机APP,点击“失业保险业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填报相关资料信息,上报提交。如无法通过线上渠道申报的,可咨询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必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及时受理失业人员申请,并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取消失业登记作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取消60日申领期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可按规定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丨保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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