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追补养老保险国家认吗
2021-08-30 09:28  浏览:766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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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年老者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被保险人只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一次性补缴多年养老保险,可以弥补年限吗?


汪小瑛出生于1964年9月。2010年10月,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河南老家一次性补缴了2004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2011年4月起,汪小瑛在南京市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9年8月,汪小瑛向南京某区社保局申请退休。2019年9月6日,社保局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汪小瑛对该决定书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社保局在汪小瑛退休审批行政程序中,是否应当认定汪小瑛在河南省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年限。




追缴养老保险,年限可以随之增加吗?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根据该规定,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对于违反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违规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不予认可。《江苏省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人员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




本案中,根据汪小瑛向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时的材料,汪小瑛的实际缴费年限为2011年4月至2019年9月,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因此,社保局对汪小瑛作出案涉决定书并无不当。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社保局作出的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汪小瑛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汪小瑛的诉讼请求。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但值得注意的是,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否则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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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0d44****    IP:106.39.07.***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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