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可以大胆扶起摔倒的老人了,《民法典》:见义勇为一律免责
2021-04-06 17:20  浏览:1964  搜索引擎搜索“养老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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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各地屡次发生因街头见义勇为扶老救人而陷入赔偿纠纷的实际案例。单就数量而言,救人反被讹的案例实际上是相当有限,但类似事件对社会风气和人们心理的负面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所以我国新民法中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免责”。




对心跳骤停的老人实施心肺复苏,致老人肋骨骨折,伤者被老人的孩子们告上法庭;小学生扶起摔倒的阿姨,却误以为是撞倒的,赔了3000元医药费……近年来,“老人不扶扶,遇贼不追,遇盗不抢,遇盗不抢,遇盗不救,人落水不救”,时有发生社会热点新闻,考验着民众的良心和法度。


民事判决因见义勇为责任法律风险不确定,让好人、好事难做。民法通则第10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在民法典颁布之前,都规定了受助者的求偿权,但没有就受助者在受损害时是否可免责作任何规定。正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导致实践中大量的案例不可依、裁判尺度不统一,其中有的判例甚至要求行为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更加重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担忧。




法律,不仅对社会行为起到规制作用,同时也引领着公众价值取向和社会风尚。民法典涉见义勇为条款为我们的见义勇为者,为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按照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己受伤的,应该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无侵权者或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可要求受益者适当补偿。同时,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者损害的,一律免责,“比如做心肺复苏时将被救者的肋骨压断,施救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要想改变这一尴尬的局面,就要从根本上打消民众心中的顾虑,不再为出手救人担忧,立法明确“见义勇为免责”,就是一条切实可行之路。




此外,南京制定了“好人法条”还提出:


对劳动模范、市级以上“见义勇为”“道德模范”,无偿献血二十次以上者以及优秀志愿者、社工等人员,提出,由市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诚信好市民名单,并开通市民诚信卡;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对于随地吐痰、便溺,故意损坏花草树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霸座等一些不文明行为,都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特别是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涂写、刻画,或者违规悬挂、张贴的,拟最高罚款500元。


《民法典》改变这一尴尬的局面,从根本上打消民众心中的顾虑,不再为出手救人担忧,立法明确“见义勇为免责”,就是一条切实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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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d58d****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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