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养老金还能领吗?这显然是不行的。一般情况下,人一旦死亡,次月就会停发其养老金,并支付其一定的丧葬费用和其他补贴。如果家属瞒报死亡信息继续使用死者名义领取养老金,则是冒领行为,达到一定金额还会涉及诈骗罪。所以说,钱好领也好用,但后果是及其严重的,需要慎之又慎!
家住山东晋城市某镇的男子韩某今年45岁,其父亲韩某某是原太原市某国企职工,和很多叶落归根的老一辈单位人一样,2006年在单位内退后韩某某选择回到老家晋城市和妻儿一起生活,其养老金由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发放。
刚退休那几年,韩某某虽然有些小病,但一般都能克服。不过随着年龄增大,各种病痛折磨相伴而来,这让靠养老金生活的韩某某不堪重负。为给韩某某治病,家庭背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但不幸的是,韩某某还是于2011年1月因病永远离开了人世。
父亲离开了,但债务是欠下了,而韩某不仅要打工养家,还有个儿子正在上大学,这让韩某根本不知如何是好。在与母亲毕某商议过程中,毕某认为如果就此向单位报告会停止养老金领取,不仅无法还债,而且自己生活也没有出路,更会给儿子增添负担,于是将韩韩某某死亡的信息隐瞒了下来。
由于韩某某死亡地离单位较远,在核查韩某某是否在世的时候,毕某就和韩某把之前的照片拿出来冲洗,然后寄给韩某某单位,就这样,韩某和母亲毕某一直领取韩某某的养老金,大部分用于归还外债,小部分用于毕某日常生活。
不过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虽然单位隔得较远,但对每一个养老职工的信息核查工作是在不断的更新换代的,就是为了堵塞这个漏洞,避免给国家带来损失。2017年9月,韩某某所在单位再一次通过系统对韩某某身份进行认证的时候,发现了问题。
因为需要人脸识别,而韩某根本无法实现,于是暂停了申报。由于信息不全,韩某某所在单位于是向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了报告,并停发了韩某某的养老金。在此后的核实过程中,韩某和毕某拒不配合,也不承认自己有冒领养老金的行为,最终单位选择了报警。
预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败露,为了逃避刑事打击,韩某外出打工一去不回,不过经过太原警方追踪,韩某在2020年7月被抓获,并移交给万柏林区检察院侦查起诉。韩某被抓后,其母亲毕某和其妻子想尽办法向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服务管理中心退赔203252.2元,但为时已晚,韩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
检方指控,韩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79个月的社会保险金203517.2元,赃款已用于还债及生活开销。韩某骗取的赃款数额巨大,手段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某及其代理律师则辩称,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韩某家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造成实际损失较小,且韩某家庭生活窘迫,其是在孩子学业支出以及为偿还父亲治病欠下债务等情况下实施的诈骗行为,并非为了自身挥霍,应当对韩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那么?就算是真的为了替父还债,自身并没有挥霍,能够减轻对韩某的处罚吗?都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从现有证据表明,韩某还确实为了家庭,为了老人尽心尽力的努力贡献着,难道就不能法外施恩,给韩某一次机会吗?
这个显然是不能的,因为法律就是法律,家庭困难不是减轻处罚的理由。而且韩某一案中有个致命的缺陷就是韩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坦白。从时间轨迹来看,该案在2017年就已经败露,而韩某并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是选择了隐匿,即便2020年被警方抓获,也依然心存侥幸,并未如实供述事实。
直到眼看无法抵赖和知道要被处以刑罚的时候,韩某才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才主动退赔了相关款项,从坦白角度来说,其行为不成立,自然无法获得轻判。但韩某家属退赔了单位养老金损失,又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条件,因此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据万柏林区法院2020年1月5日消息,该院日前对本案进行了宣判。综合韩某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单位全部损失等,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5000元。
其实纵观本案事实,还是让人有些伤感,虽然韩某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依然还是被判处了刑罚。韩某这种家庭情况,在父亲死后还是可以申请单位相关救济的,但因为一己私欲,韩某及其家人当时并没有这样做,导致后面一步错步步错,最终韩某锒铛入狱,真是令人嗟叹。